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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简报(2020 年第一期)




                       三    问责程序与党纪处分程序的区别


                        第一,对象不同。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


                   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的


                   对象不包括党支部和非领导干部。而纪律处分对象包括所有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主体不同。问责的主体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


                   的工作部门。但党的工作部门没有纪律处分的权力。


                        第三,情形不同。问责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必须是造成一定的严重后


                   果。而纪律处分根据党员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责任划分不同。问责条例实行“捆绑式”问责,班子成员人人有


                   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共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而


                   党纪处分条例中的主要责任者主要是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不包括一把手。


                        第五,方式不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


                   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四类。《问责条例》中列举的问责方式具体规

                   定在《党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条规之中的。所以,《问责条例》是不能单独


                   适用的,必须结合《党纪处分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对问责对象进行相应的


                   处理。





                        参考文献


                        王希鹏:《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党纪处分程序和问责程序有何差异》,


                   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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