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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简报(2020 年第一期)
三 问责程序与党纪处分程序的区别
第一,对象不同。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
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的
对象不包括党支部和非领导干部。而纪律处分对象包括所有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主体不同。问责的主体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
的工作部门。但党的工作部门没有纪律处分的权力。
第三,情形不同。问责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必须是造成一定的严重后
果。而纪律处分根据党员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责任划分不同。问责条例实行“捆绑式”问责,班子成员人人有
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共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而
党纪处分条例中的主要责任者主要是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不包括一把手。
第五,方式不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
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四类。《问责条例》中列举的问责方式具体规
定在《党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条规之中的。所以,《问责条例》是不能单独
适用的,必须结合《党纪处分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对问责对象进行相应的
处理。
参考文献
王希鹏:《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党纪处分程序和问责程序有何差异》,
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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