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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简报(2020 年第一期)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
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
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北京市纪委监委按照党纪处分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责任,依据《党
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通报二中,北京市公
安局大兴分局求贤检查站相关人员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在疫情防控检查工
作中存在工作疏漏,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在工作
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其中,辅警王辉工作不认真、履职不到位,
为直接责任者;副站长王志海作为当班领导,并负责处置岗工作,为主要领
导责任者;站长刘杰、政委为重要领导责任者。在量纪上,直接责任、主要
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自重向轻递减。辅警王辉的量纪最重,予以解聘;
副站长王志海次之,予以免职;站长刘杰、政委李樾最轻,分别受到记过处
分和诫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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