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 2021-08-19 14:20:01
来源: 计算机应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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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生(含高职生),以及已经入校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其他类别学生(中专生、留学生等)进行纪律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条 本条例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本条例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其经济赔偿等处理。

第五条 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

(一)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间可为半年。

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停学的,休学或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在察看期限内,根据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学生有突出优秀表现或者先进事迹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

(二)学生没有出现再次违纪行为,察看期满时,由本人申请,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

(三)学生再次出现违纪行为,按本条例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虽有违纪行为,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经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视情节可以延长察看期限三个月或半年,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半,且以延长一次为限。表现仍差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

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对于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已经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已经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直接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纪行为的从轻和从重处分,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1、能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3、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1、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2、再次违纪的;

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

4、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5、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的;

6、胁迫、贿赂、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7、在组织调查处理期间不认真反省,互相串通、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8、在校外违纪,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9、其它可以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以下处理:

(一)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申报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资格;

(二)被处以留校察看的学生,察看期满后半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宣布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 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纪者应当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因违纪行为造成校园环境卫生的破坏,违纪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如确有困难,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 具体处分细则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二)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二)在实验室、危险品库、教室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三)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第二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动手打人的先后难以区分时,挑起事端并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持械斗殴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者凶器者,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参与打架,但为参与打架者提供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用钱或其它形式私下解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凡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假证者,违

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九)因双方打架而致伤者,医药费和财物损失视责任大小由双方共同负担。无故被打伤者,全部医药费由致其受伤者负担;

(十)酒后打架、闹事影响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用信函、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偷拍等流氓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者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纪人对检举、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偷窃、勒索、诈骗、冒领、挪用等侵犯他人或者组

织财产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涉及金额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超过200元,在6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超过600元,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超过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故意隐匿、毁弃、破坏他人或者组织财产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对学校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的。

第二十九条 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由于过失,给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

(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

第四节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扰乱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公寓)管理秩序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喧哗或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有酗酒、哄闹,故意燃放鞭炮、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猥亵、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宿舍内有他人在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特别是校外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私拉电线、使用明火或违章电器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明火或违章电器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擅自换锁或加锁,或将宿舍钥匙转借给他人,不听劝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无正当理由初次晚归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态度恶劣或屡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毁热水设施,包括拧松热水表前螺丝、或扭开连接热水表管线、或损坏管道螺帽密封设备装置致使漏水的,擅自改动热水表计时、收费标准的,以及有其他损毁情形的,除按原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故意损毁电力设施,私接路灯、应急灯、网络箱电源进宿舍的,或在电表前接线用电的,以及有其他损毁情形的,除按原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分别处理如下:

(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删除、破坏、复制、下载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他信息,根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入侵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根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IP地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或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组织未经登记注册或没有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

(四)未经批准,引入校外商户进入学校摆摊设点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或者社团组织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或因学习成绩、评奖、处分、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明知不报,故意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转借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或者其他证明性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校内外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散发) 经商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着装不整或着不得体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校园内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公寓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开展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组织者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其他扰乱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的,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具有非法内容、人身攻击、谣言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使用学校提供的宿舍、电话、电子邮件或者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公寓楼内或图书馆、教室、办公楼、食堂等公共场所或校园禁止运动时段踢足球、打篮排球等、发出分贝过高的声响等影响他人休息或正常教学、办公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节 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违法,损害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违反社会公德或违法行为,损害大学生形象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制作、张贴、传播、贩卖、出租淫秽书刊、图片、音像、网站或者非法书刊、音像等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有牟利行为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或者明知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其中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政府禁令,服用摇头丸,吸食鸦片、冰毒,注射吗啡、海洛因等毒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卖淫、嫖娼行为,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参与色情服务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不尊重学校的教职员工,有谩骂、侮辱或者诽谤等行为的

(二)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传看、传阅淫秽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等淫秽物品的

(五)从事非法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

(六)参与非法传销,不听劝阻的

(七)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违法行为,损害大学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节 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个人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名称或者标识的;

(二)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做出不负责任承诺的;

(三)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四)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中,由于自身行为不当,受到实践、实习单位批评警告,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

(五)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节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按照《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缺课,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相应学时,分别处理如下:

(一)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超过59学时,按自动退学处理。

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旷课一周按30学时计算;迟到、早退每2次按l学时计算。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4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14天的,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有

关规定,可以作自动退学处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考试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选课擅自参加考试的;

(二)未按考场指定位置就座,不听从监考人员指令的;

(三)未经允许携带有关书籍、笔记等资料,或者草稿纸、答题纸,或者计算器、电子辞典等辅助器具,或者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至发卷时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

(四)不按时交卷或擅自提前拆卷的;

(五)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交头接耳的;

(二)传接纸条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方式或者互打暗号传接有关考试信息的;

(四)偷看他人试卷,或者默许他人偷看自己试卷的;

(五)交卷后再趁人不备修改的;

(六)其他考试过程中临时起意,实施作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闭卷考试开始后,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书籍、笔记、纸条或者文字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但经过考前允许的除外;

(二)闭卷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考试过程中未经许可传接试卷、答题卡、答卷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考试结束后,阅卷教师发现同一考场上出现雷同答卷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卷私自带出考场或考后私自篡改试卷、答卷及成绩的;

(八)其他经预谋策划,实施作弊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其中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需附加停学一年处理:

(一)盗窃试卷、答卷或者盗窃、故意隐匿、毁弃他人试卷、答卷的;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其他与他人预谋,共同策划实施作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三人以上共同作弊的;

(二)再次作弊的。

第四十九条 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按照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五十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或者请他人代写论文、为他人撰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权威组织的认定作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依据。

第五十二条在课堂、实验等教学活动中,有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有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节 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因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者,分别处理如下:

(一)因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处管制、拘役、刑事处罚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者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管理权限

第五十四条 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和违纪学生的身份,学校

主管部门分别如下:

(一)涉及违反学习纪律的,学校主管部门为教务处或研究生部;

(二)涉及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学校主管部门为后勤服务集团;

(三)涉及违法或违反校园治安的,学校主管部门为保卫处;

(四)涉及成人教育或自考学生违纪的,学校主管部门为成人教育学院;

(五)除上述四款以外的违纪行为,学校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处。

第五十五条 学院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当首先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学校相关学院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 视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均可以整理原始资料,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查。

第五十七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学生违纪行为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它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五十八条 学生所在学院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并在违纪调查中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

第五十九条 在作出违纪处分之前,学生所在学院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学生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处分理由、处分依据和拟给予的纪律处分类别,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辩。

第六十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如下:

(一)学生所在学院与学校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后,由学院院务会议提出处分建议;

(二)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于学院处分建议进行审查,提出相应处分意见;在必要情况下,学校主管部门也可以在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后,直接提出相应处分意见;

(三)审批权限

1、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将处分意见,连同学院院务会议提出的处分建议,以及有关的原始材料,一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下发处分决定书;

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处分决定书。

(四)所有处分处理材料须交学生工作处备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报广西区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对于经过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被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报请校长办公会议之前,有申请召开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告知被处分学生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和申诉的期限。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学校有关部门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执上签收。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自决定书送交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议,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在学校复议处理期间,被开除学籍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的时间顺延。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且无正当理由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对同一处分结果的复议以一次为限。

第六十九条 各学院应当将学生违纪调查及处理的原始材料移交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保存在文书档案中。各学院妥善保管复印件。

违纪处分过程结束后,学校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将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部,由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部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将其存入受处分学生的个人档案。

第七十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学生受处分后,相关学院应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作好谈话记录,以便家校配合进行后续教育。

第七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视情况应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部)、保卫处共同研究决定公布的时间、方式和范围。

第七十二条 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学院将情况通报学院党团组织。违纪学生若是共产党员的,学生工作处还应将情况通报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桂工院学〔2007〕55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授权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发生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可以制定临时性的违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