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为了确保图书馆正常、有序、高效运行,维护文献信息资源的良好循环利用,保障读者合法公平使用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管理规程》相关要求,参考中国国家图书馆《借阅须知》,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借书证管理规定
第二条 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条 借书证办理
(一)借书证统一在图书馆服务总台办理。
(二)教职工凭单位/部门证明,交一寸免冠电子照片办理借书证。
(三)新生以班级为单位,凭教务管理部名册统一办理借书证。
(四)外聘教师、培训生等校外读者需提交相关单位/部门证明和一寸免冠电子照片办理借阅证,可免费入馆阅览。若需开通借书权限需缴纳100元押金。押金在还清书刊资料退证后凭押金收据退回。
第四条 读者对借书证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到馆挂失,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由借书证所有人承担责任。解挂时,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图书馆办理。
第五条 挂失三天后如确认找不回借书证可申请补办,补办证时请持有效证件到图书馆服务总台办理。补办借书证收取工本费1元。读者补发新证后,如原证找回,将作废证处理,继续使用新证。
第六条 借书证注销
(一)读者因毕业、留学、休学、退学、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离校,都必须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相应手续。
(二)读者须办理完还书、超期缴款、遗失赔偿等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未还清图书或缴款,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办理清还图书和暂停借阅手续,复学后需凭有关证明方可到服务总台开通图书借阅功能。
(四)毕业生应在图书馆规定的时间内,以班级为单位到服务总台集中办理,由本馆工作人员确认注销,并在相关离校材料上签注。
(五)读者未经图书馆办理退证手续,而所在单位/部门为其办理了离校手续者,由所在单位/部门一周内负责追回其所借图书及欠款,否则即由所在单位/部门承担赔偿。
第七条 借书证违章使用的处理
(一)凡将借书证转借他人使用者,一经发现即行扣留该证,对转借者和借用者给予批评教育,同时暂停两者借书证使用权限一个月。转借者还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屡教不改者,图书馆责令其作书面检讨,并通报所在系部。
(二)凡冒用他人借书证或持已失效的借书证借书者,除没收借书证外,以偷书论处,责令本人提交书面检讨,存档备查,通报所在系部。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
第三章 借阅规定
第八条 各类型读者外借权限
读者类型 |
可借文献类型 |
可借册数 |
可借天数 |
续借次数 |
续借天数 |
合计册数 |
教职工 |
中文图书 |
20 |
120 |
1 |
15 |
20
|
工具书 |
3 |
30 |
1 |
7 |
过刊 |
3 |
30 |
1 |
7 |
随书光盘 |
4 |
7 |
0 |
- |
磁带、录像带 |
1 |
7 |
0 |
- |
现刊 |
2 |
7 |
0 |
- |
2 |
学生 |
中文图书 |
20 |
30 |
1 |
7 |
20 |
随书光盘 |
4 |
7 |
0 |
- |
校外读者 |
中文图书 |
2 |
30 |
1 |
7 |
2 |
第九条 读者借阅逾期、遗失及损坏文献的规定
(一)读者所借书刊请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逾期未还的,根据桂价费〔2010〕492 号文,按 0.1 元/册/天收取图书滞还费,同时系统将自动暂停该读者的外借权限,待归还逾期图书并交纳滞还费后恢复外借权限。
(二)读者寒暑假所借的书籍,开学2周内还清不作逾期处理。超过2周按逾期处理,滞还费从图书到期之日算起。
(三)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应在外出前由所在系部或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证明(注明返校时间),口头说明无效,经图书馆确认后可延长外借时间,但必须在返校一周内办理还书。
(四)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服务总台报告,并赔偿原书,并交纳文献加工费每册3元。赔书原书应与遗失图书的题名、作者、ISBN号、出版社、出版年、版本、价格等各项信息一致,要求图书基本完好,没有缺页,没有涂划等状况,不得为盗版图书。
(五)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赔款,并另付文献加工费每册3元:
1.中文图书
出版年限 |
赔偿标准 |
30(含)年前 |
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 |
25(含)-29年前 |
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 |
20(含)-24年前 |
原价格的5倍 |
15(含)-19年前 |
原价格的4倍 |
10(含)-14年前 |
原价格的3倍 |
9(含)年内 |
原价格的2倍 |
2.中文期刊: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期价的3倍赔偿。合订本参照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另加收装订费10元/册。
3.随书光盘:按原价5倍的倍率计赔。
4.成套多卷本,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
5.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
(六)读者丢失文献,如办理赔偿时超过文献借阅期限,在赔偿文献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文献借阅逾期责任。
(七)赔款后,读者又找回原书,所赔款项可退还本人,但须扣留每册3元的图书加工费和相应的滞还费。如超过应还日期仍未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当读者需要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还清图书并交纳滞还费才能给予办理。
(八)读者如有涂画、批注、圈点、污损书刊等行为,每损坏一页赔款0.5元。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并交纳图书加工费;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读者借出图书时应仔细检查所借图书有无缺页、划线污损等情况。如有,请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应由借者负责,予以罚赔。
(九)损坏或撕毁书刊芯片、磁条、条形码,须支付3元加工费。本馆有权责令损坏书刊者作书面检讨,并通知其所在系部作进一步处理。
(十)读者对书刊资料撕页、拆抽、偷换书心、开天窗、割图页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并交纳图书加工费。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进行赔款。
(十一)偷窃书刊或用他人借阅证冒借图书者,一经发现,除追回原书刊资料外,还将收回借书证并停止借阅权,责令本人提交书面检讨,存档备查,通报所在系部。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携出阅览室或图书馆者,均按偷书论处。
(十二)遇有特殊情况,由图书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章 阅览室管理规定
第十条 本馆读者必须凭本人有效借书证刷卡入馆阅览。非本馆读者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或介绍信,经登记批准后方可入馆。
第十一条 入馆读者应注意衣着整洁得体,举止文明大方,不得蓬头垢面,不准穿背心、拖鞋入馆。
第十二条 爱护书刊、设备和一切公共财物,不得损坏。
第十三条 馆内保持安静,禁止喧哗,入馆请把手机关闭或调为静音状态,不得在室内和楼道大声接打手机。有序进出图书馆内各阅览区域,不霸占座位及存包柜,不随意挪动阅览桌椅。
第十四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入馆。禁止在馆内吸烟、使用明火和违章用电。
第十五条 爱护馆内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等杂物,不在馆内乱贴乱画,不得携带食物、饮料等入馆,雨天请勿将雨具带入各库室。
第十六条 现刊阅览室
(一)本室禁止携带书包、图书等物品入内。
(二)本室展出的期刊,每次限取一册,仅供本室内阅览,不许带出室外。如需复印,请告知管理人员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带出,并在一小时内归还。
(三)期刊阅览完毕,应按刊物排架号放回原处。
(四)凡未办手续将期刊带出者,一律按偷窃图书处理。
第十七条 电子阅览室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观看、复制和传播有损国家尊严、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信息;请勿使用本室设备玩游戏。
(二)读者如需存储文件,可建立在D盘并及时处理,图书馆将定期清除D盘上的文件;请勿随意删除硬盘上的任何非本人文件。
(三)按照正确操作程序使用电脑,不准擅自拆装电脑,如遇到机件故障时,应报请工作人员处理。如擅自拆装造成机器部件损坏,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如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整机报废的,以原机赔偿。如有偷窃部件行为的,严肃查处,追回原物,并报学校保卫工作部作进一步处理。
(四)注意用电安全。不要随便触摸电源插座及其他用电危险部位;发现机体过热或其他安全隐患,须及时报请工作人员检查处理。避免发生触电及其他安全事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图书馆图书借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理工南分校〔2017〕3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