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7月23日星期六,是平静而又不平凡的一天。夜幕中,一个“北京大学师生暑期旅行团”在朦胧的夜色中,走进了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的洋房。当时并没有人知道,他们其实是来自全国各地共产党早期组织的代表。而在这座洋房中即将发生一件开天辟地的大事——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
为躲避法租界巡捕房的搜查,大会最后一天改在浙江嘉兴南湖一艘游船上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确定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宣告中国共产党的诞生。
这份纲领共15条700余字。其中虽然没有专门的纪律条款,但涉及广义上纪律的就有10多条,包含了大量关于纪律要求和党内监督的内容。如确定了党员身份认定的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接收新党员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多数党员同意,始得被接收入党”“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此外,还规定了党的组织机构原则和早期财务纪律,“党员派到其他地方工作时,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政、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份纲领虽然对纪律的规定并不全面,对执纪机构、惩戒措施等重要内容也未提及,但却在党的纲领中播下了纪律的“种子”,为后来党的纪律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