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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纪”忆 】中国共产党第一个惩治腐败的法令
2021-12-10 来源:清廉长沙 作者:长沙市纪委监委 编辑:钟洁 审核:黄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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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之初,铺张浪费、贪污腐化等腐败现象在一些苏维埃政府时有发生。为刹住这股贪污浪费歪风,1932年至1934年,以红都瑞金为中心的中央苏区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反贪污反浪费斗争。
随着斗争形势的发展,一个新情况出现了:由于中央苏区没有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专门法律,造成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审判依据不明确,量刑标准不统一。1933年12月15日,在毛泽东的指导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对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犯有贪污及浪费行为的量刑做出明确规定:“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1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监禁”。中央苏区的反贪污反浪费斗争从此有法可依。据史料记载,1934年1月至3月,有29名贪污浪费分子被制裁,3人被开除公职。
《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完整的关于反贪污反浪费的法律文献,是中共党史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里程碑,它的制定执行充分彰显了党中央遏制腐败现象滋生、严明党纪国法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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