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市隆安县扶贫办原主任许英收受扶贫项目好处费问题。2012年7月,许英利用职务便利,在推广种植百香果过程中收受好处费5万元。2015年7月,许英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南宁市武鸣县审计局原局长黄启兴收受好处费为中介公司谋利问题。2010年至2014年间,黄启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中介公司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9万元。2015年9月,黄启兴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柳州市融水县红水乡黄奈村委干部挪用、侵占退耕还林资金问题。2008年9月至2012年7月间,黄奈村党支部原书记韦红相、原村委副主任韦丽荣、韦海山等人私自挪用、侵占该村退耕还林补助金共计15.21万元。2015年8月,韦红相、韦丽荣、韦海山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甲山村党支部原书记汤永忠挪用集体资金问题。2002年至2010年间,汤永忠不经集体讨论决定,挪用村委会集体资金105.4万元;用村集体资金购买价格为77.83万元丰田汽车供家人使用,退职后未移交并私自变卖。2015年9月,汤永忠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桂林市全州县白宝乡磨头村委班子违规使用生态公益林补助款问题。2007年12月至2014年12月间,磨头村党支部书记蒋作湘与村委主任蒋奇松、副主任孟宗林、蒋心荣等人截留该村10.14万元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用于争取项目、招待、办公等方面开支。2015年9月,蒋作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蒋心荣、孟宗林、蒋奇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六、梧州市藤县天平镇新陈村原村委主任何文敬索要危房改造好处费问题。2013年至2014年间,何文敬利用职务便利,向危房改造农户索要好处费1.4万元;伪造材料使他人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1.9万元。2015年9月,何文敬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独山村党支部原书记罗洪晓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包养情妇、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等问题。2012年3月,罗洪晓不经集体讨论,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257.714亩;在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包养情妇;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两个孩子。2015年7月,罗洪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问题线索已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钦州市灵山县新圩镇独树村委干部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问题。2011年至2013年间,独树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用村委集体资金先行垫付农民参合费后,伪造门诊报销材料骗取合作医疗基金共计51.22万元。2015年8月,独树村党支部原书记蒙世琨、村委主任蒙宁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九、贵港市覃塘区五里镇垌心小学原校长孙富治私自截留学生伙食费问题。2012年至2014年,孙富治私自截留该校学生伙食费共计7.78万元,用于发放给学校班子成员及相关财务人员。2015年9月,孙富治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十、玉林市博白县凤山镇凤山村委干部索取好处费问题。2008年至2015年间,凤山村委党支部原书记陈燕松、朱元通(2011年退休),村委主任祁建松,副主任朱道文,村委会委员冯仲旺、刘岸等6人利用职务便利,向群众索取改厕好处费、低保好处费、危房改造好处费等共计8.3万元。2015年9月,陈燕松、祁建松、朱道文、冯仲旺、朱元通等5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刘岸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6人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百色市靖西县发展改革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莫海波索要好处费问题。2013年底,莫海波利用职务便利,以帮助安德镇三郎村群众申报修建通屯水泥路为由,向群众索要好处费5万元。2015年9月,莫海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贺州市八步区农业局原局长蒋扩兴收受好处费问题。2011年至2012年蒋扩兴任八步区委老干部局局长期间,在该局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收受承建方好处费50万元,并低价购得两套危改房。2015年8月,蒋扩兴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河池市宜州市庆远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韦珊冒领低保补助金问题。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间,韦珊在怀远镇民政办工作期间,以该镇部分去世“五保”户、低保户的名义冒领“五保”护理费、低保户补助金共计8.15万元。2015年8月,韦珊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河池市罗城县四把镇文化广播站站长吴务生克扣农家书屋管理员补贴问题。2013年至2015年间,吴务生在发放该镇农家书屋管理员补贴时,克扣1.83万元补贴归自己所有。2015年9月,吴务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十五、崇左市天等县天等镇丽川社区居民小组长黄志民等人私分征地补偿款问题。2010年5月至2014年10月间,黄志民与居民小组副组长赵东文等人多次私分征地补偿款共计17.48万元;挪用集体资金50万元以个人名义购买理财产品并私分理财收益2.11万元。2015年8月,黄志民、赵东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报指出,15起典型案例,有的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有的在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救济等分配环节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有的在工程项目申报、项目建设中官商勾结,以权谋私,影响恶劣。这些问题直接发生在群众身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群众深恶痛绝。严肃查处这些问题,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纪委坚定不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毫不手软“打虎”“拍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各级党员干部要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通报强调,当前全区正在深入开展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全区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把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综合运用好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加大查究问责力度,对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纠而复发、查而不绝的坚决“一案双查”,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