哼!开着奔驰宝马要房子? 没门!给我乖乖地吐出来!
在这个“蜗居”、“蚁族”成为流行词语的时代,关于房子的新闻很容易触动大众神经,如果事涉公职人员住房,就更加引人关注。合肥市从2019年6月份开始的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工作,成果不小,却也令人吃惊:截至2010年3月23日,已清查违规占用直管公房人员1119人,收回资金近5000万元,收回应退公房28套。其中,违规占用、转租公房者几乎都是公职人员。
“有个别公职人员,手上包括房改房已经有数十套房子,竟然还握着一套直管公房!”安徽合肥市清房办一位工作人员气愤地说。
合肥市清房办负责人陈新胜说:“按照这次清理直管公房的规定,超出规定面积的购买者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补交超出部分房款,超额占有多套直管公房的人员必须退出违规占有的房屋。”
“目前,公务员因拒不退出公房受到处罚的,尚无一例。”陈新胜说。
公职人员违规占房
是腐败问题
李建涛(法官):房屋作为人们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具有不可或缺性。中国人在传统的购房、置地的观念影响下,拥有自己的房子成为很多人为之奋斗的目标。由于实践中法律制度的缺位、市场主体之间地位的失衡、相关部门审查把关不严,最终导致公职人员违规占房这种严重状况的出现。
但我个人认为,真正值得注意的是,究竟是什么样的公职人员手中能有那么多房子?他们手中的房子是怎么来的?这也许才是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关注的重点。如果将此问题漏过,就意味着有重大腐败嫌疑的公职人员被“忽略”。公职人员违规占房,说到底是腐败问题,若不查清楚,不仅无法向公众交代,更是对法律的漠视和亵渎。
公职人员违规占房
是犯罪
何展(法官):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一般是政府对本单位无房工作人员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并且应该在相关人员享受此项待遇的条件消失后及时收回,比如说调离单位、购得住房等,具体由相关机构出台详细规定加以管理。可是,这项出发点非常好的福利政策,却被那些利用职权侵占的公职人员扭曲得变了味。这些特权人员玩弄的不是房子,而是手中的特权,他们在拥有多套住宅后,还手握公房,无疑对房价的飙升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直管公房是“国”字号的资产,随意侵占是犯罪。相关监管部门也应该切实负起责任,因为放任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也是一种犯罪。因此,直管公房的这种混乱的管理现象必须严加查处,否则有损社会公平正义。
从制度上堵截“以权谋房”
李其林(检察官):公职人员违规占房,是否构成犯罪?我个人认为,如果公职人员违规占房构成一定数量,从中牟取暴利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犯罪,而构成何罪,尚不好说。但可以肯定的是,公职人员违规占房,必须严加查处,因为公职人员违规占房已经影响到人们对公职人员的态度和评判,同时这种权力与房子的畸形关系,严重损害着政府的形象,甚至引发种种矛盾和问题。公职人员违规占房,说严重点是以权谋私,一种变相的腐败行为。
所以我个人认为,要正确厘清公职人员与住房的关系,解决“以权谋房”的问题,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出台相应的法
律法规,加快建立干部住房申报制度,从源头上堵截公职人员“以权谋房”,从而更合理地配置住房资源。
公职人员
仅是直管公房的承租人
刘忠(律师):《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系指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屋。本规定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依法取得《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赁证》,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规定:“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建设、修缮以及租赁管理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直管公房均属侵权行为。”第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直管公房作价入股或充做联营、合资的固定资产。”第三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均属强占直管公房,除责令限期退出房屋外,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一)未办理租赁手续或回迁未办理续租手续占有直管公房者;(二)非法破门、撬锁占有直管公房者;(三)擅自互换、转让、转借者。”第三十五条规定:“凡倒卖、转租(含擅自出租柜台)直管公房以及出卖房屋使用权的,除限期退出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其非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公职人员仅是直管公房的承租人,无权倒卖、转租直管公房,因为直管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并非公职人员的个人财产。公职人员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直管公房均属侵权行为,国家有权要求公职人员限期退出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相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