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市住建局局长李某,中共党员。临近春节,A市一房地产公司老板王某邀请李某吃饭。李某称,“现在管得紧,不能去吃”。王某说:“都是家宴,在我家,领导带上夫人,没有别人。”于是,李某带其妻子去王某家参加了王某组织的宴会,会上还有财政局局长等人。
解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破坏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宴请”,包括在公务交往中的宴请和非公务交往中的宴请。接受这些活动安排,就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种“可能”,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由党组织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判断。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等活动,无论是什么标准,无论花费是否是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就一概不能接受。
本题中,虽然王某是在家中举行宴会,主动邀请李某及家人,但李某是A市住建局局长,王某作为其管理和服务对象,李某接受王某安排的宴请,所以无论宴请是什么标准,无论花费是否公款,无论是在酒店还是在家里,均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党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