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4
桂财行〔2014〕88号
区直各单位: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6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各地各单位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办法》的规范执行,经研究,现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9月30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一、关于培训经费控制问题
区直各单位培训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各单位要根据年初确定的培训计划,严格控制培训规模、数量和培训时间,降低培训成本,控制培训费支出。
二、关于培训班人数的计算问题
根据《办法》第八条,培训举办单位在做培训班经费预算时,人数含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但是不含授课老师(授课老师的交通、食宿是在第八(七)点“其他费用”中统筹解决),也不含参训人员携带的司机等其他人员。
三、关于培训班费用列支渠道问题
(一)培训班相关开支应当作为培训费整体列支,不应拆分列入其他经济分类科目。
(二)随着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中培训费标准的不断提高,原则上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的针对本单位人员的培训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的全区性培训可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关于培训费与差旅费管理有关衔接问题
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按《办法》规定统一开支,不发放任何现金补助;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对提前(推迟)赴(离开)常驻地以外培训班的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培训期间以外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从严审核报销。
五、关于举办收费培训班问题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如培训对象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举办方应当将有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但对持有《收费许可证》的区直各单位,如培训对象不仅仅针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强制性培训或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的培训项目,继续按物价局、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区直各单位人员参加收费性质培训班的报销问题
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精神,不鼓励参加收费性质的培训班,若确实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参加已明确收费标准的培训班,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按培训班收费标准报销;对培训班要求食宿自理的,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可在《办法》第九条培训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费标准范围内凭票据实报销。培训期间均没有市内交通费补助。
七、关于培训费按常驻地实行属地管理问题
培训费按常驻地实行属地管理政策,自治区垂管部门市、县级机构及其他区直机关非驻邕单位参照所在地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培训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厅报告。
八、关于集中会审等专项工作问题
因工作需要开展集中会审等行为属于专项工作,视同培训费管理。住宿、伙食、场地费等相关开支可在《办法》第九条培训费中“区内培训班”的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标准范围内凭票据实报销。不再开支讲课费、资料费和交通费等其他费用。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