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2015-04-16   来源:纪检监察审计室    作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编辑:陆生鲜   审核:黄文学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中办发〔201323

 

  一、深刻认识推行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风政风和民风建设。近年来,我省在殡葬改革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一些旧俗观念在群众中根深蒂固,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重殓厚葬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加重了群众负担;少数党员、干部热衷风水迷信,修建豪华墓穴,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急需加以整治。

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全省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抵制各种丧葬陋俗,做殡葬改革的实践者、推动者,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党员、干部要带头推行殡葬改革

(一)带头实行火葬。在《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的火葬区内,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对生前有火葬愿望和要求的,亲友和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大力提倡和积极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为广大群众树立良好榜样。

(二)带头生态安葬。在火葬区,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生态化安葬,严禁骨灰装棺土葬,严禁超标准建墓立碑。要带头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撒散、深埋等节地葬法,积极推进骨灰处理方式改革,保护生态环境。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和土葬改革区的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处理要在公墓内或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集中安葬,积极推广和实施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

(三)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党员、干部要带头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严禁在居民区、城区街道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沿街游丧,抛撒纸钱;严禁在禁火区域燃放鞭炮,焚烧祭品;严禁在丧事活动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收敛钱财。除特殊情况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要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适当场所集中办理,严格控制规模。要大力提倡和带头推行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会、社区公祭等现代绿色祭扫形式,教育和引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要积极主动宣传国家殡葬法规和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各种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对他们在丧事活动中的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不能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三、努力营造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殡葬改革工作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内容,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奖惩办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服务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本地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的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统筹确定殡葬基础设施数量、布局、规模和功能。加大投入,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重点完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服务网络。要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健全殡葬服务体系和救助保障制度。

(三)完善法规制度。完善我省殡葬服务保障、殡葬市场监管、丧事活动管理执法各项制度,健全和规范对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积极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实行生态安葬奖补等奖励政策。要制定实施基本殡葬服务标准和收费指导价格,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

(四)加强监督管理。党员、干部的直系亲属去世后,要主动向所在党组织和单位报告,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的治丧情况,加强教育和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督促检查,将党员、干部治丧情况纳入重大事项报告范围,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除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按有关规定安葬外,凡享受国家丧葬补贴、去世后未按规定火化的人员,要停发丧葬费和丧葬补助并对丧事承办人严肃处理。对违反殡葬改革政策规定、大搞封建迷信活动、借丧事收敛钱财等行为,要依法依纪坚决查处。

(五)做好舆论宣传。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加大殡葬改革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普及科学文明知识,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曝光负面案例,积极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努力营造良好的殡葬改革舆论氛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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