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以优良的党风政风促进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健康持续发展,巩固全校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之风和奢靡之风,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根据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调查研究
第一条 加强校领导的调研工作,校领导要结合分管工作经常深入教学、科研、管理一线。坚持校领导听课制度、联系学院制度,坚持和完善书记、校长沙龙、校领导接待日、书记校长网上信箱等各项信访接待制度,及时解决广大师生关心的实际问题。
第二条 校领导要经常参加联系学院的党政联席会议,指导联系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加强与联系单位(部门)师生员工的沟通。
第三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要坚持听课制度,要经常深入一线,全面、及时、客观地了解和掌握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动态,多倾听师生对学校发展的意见,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会议活动
第四条 本着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和数量,明确会议主题,开短会、讲短话,有的放矢,力戒空话、套话,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全校性重要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一天半,全校性一般工作会议原则上不超过3个小时。校领导在全校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1个小时,会议交流发言按需从严安排。
第六条 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高档贵重会议纪念品等。
第七条 工作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得体,一般不摆放鲜花、除会标外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不制作背景板、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插彩旗、不安排茶歇,不摆放水果和食品。
第八条 学术会议、学术活动参照工作会议有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 学校重大会议、重要典礼仪式力求庄重大方,同时要注意节俭。严格控制校内检查、评比、表彰、庆祝和仪式性活动数量,集中精力抓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等工作。
第三章 文件简报
第十条 规范各类文件和简报,严格控制发文规格,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数量,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一律不发,凡通过电子版传阅或下发的文件和简报一般不再使用纸质版。
第四章 因公出访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对外开放合作需要,按上级文件精神科学合理制定全校年度因公出国(境)总体方案,不增加出国(境)次数,控制出国(境)时间。
严格控制团组人员,严格控制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加强统筹协调,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安排学校领导出国(境)。
第十三条 出访期间,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当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对外收受礼品有关规定,不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五条 严禁变相公款旅游,杜绝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五章 公务接待
第十六条 接待到我校开展公务活动的各级领导同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学校餐厅,原则上安排自助餐,就餐人数较少或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以安排桌餐。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上级领导到校调研、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1次班子及相关成员参加的工作餐。
第十九条 工作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上烟酒(包括自带酒水)。
第二十条 住宿一般安排在相应标准宾馆,严禁超标准住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一条 迎接上级部门各种工作检查、验收和调研活动,不张贴悬挂欢迎横幅标语,不安排师生迎送,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
第二十二条 不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各种庆典、揭牌、剪彩、奠基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有关规定规范公车使用。
第六章 新闻报道
第二十四条 校领导参加一般性工作调研、工作会议和公务出访要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报道,报道内容要突出主题,篇幅一般不超过800字,配发照片不超过4张。
第二十五条 校领导同期连续参加同一主题活动,或不同校领导同期分别参加同一主题活动,均作一次综合报道,并注意控制字数。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
新闻宣传要贴近师生,校园网、校报等校内新闻媒体要多宣传学校的发展战略和思路,多宣传基层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多宣传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典型事迹,协同推进学校文化建设。
第七章 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校领导每半年向学校党委报告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并在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各单位、各部门每半年向学校党委报告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党办、校办、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督促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落实本办法的情况,每年定期向学校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要把执行情况列入单位、部门和干部年度考核。
财务处要加强审核,对于违反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
审计处要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会议活动和公务接待等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确保本办法落实到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桂林理工大学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八项规定>和< 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桂理工党〔2013〕3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中共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
桂 林 理 工 大 学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