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
(2)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3)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4)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
(5)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6)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7)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
(8)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9)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
(10)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11)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12)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
(13)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14)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15)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16)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