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学校各项事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和《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
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安全责任人抓好消防管理工作。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
第三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为正职、学院为院长和书记)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它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履行预防火
灾、报告火警、举报及制止危害消防安全行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保障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2次对校属单位或部门开展消防检查和测评;
(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学校的整体消防安全情况,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确定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三)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分析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学校二级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将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人员名册等材料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
(二)确定本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按照救早、灭小和起火部位1分钟内开展初起火灾扑救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应急预案和师生消防演练计划,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
(三)安排专人对本单位管理的楼层、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宿舍等区域每月巡查2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1次,其内容包括巡查本单位的用火、用电安全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在位、完整情况、常闭式防火门关闭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安全情况等,并对巡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或保卫处,同时将巡查情况登记存档备查;
(四)对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确保发生火灾时,本单位职工做到一畅两会(“一畅”指管理和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两会”指师生员工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
(五)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六)协助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保卫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全校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二)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对校园消防器材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系统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做好存档和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备工作;
(四)对校属二级单位的消防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火
灾隐患的,签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有逾期不整改的,向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报告;
(五)指导校属二级单位在师生员工中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
(六)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完善学校微型消防站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校园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演练;
(七)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八)加强与公安消防机构的长效联动机制建设,搭建资源共享平台,推动我校消防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九)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十)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图书馆、校医院、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及部位;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六)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九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在门窗、阳台、安全疏散通道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校属公有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加强防火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 安装门禁系统的单位,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火灾时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存放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要按规定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分项储存,加强巡查等手段落实物品管理,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 学校内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学校内举办文艺演出、招生就业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报学校保卫处,待排查安全隐患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校内消防设施验收合格后,将相关技术资料报学校保卫处,并做好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
第四章 消防设施、器材及经费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核拨的消防经费是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维护、更换的经费,应专款专用。校办企业、承包经营单位,应配齐消防器材,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器材是保障我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础,是预防和扑救火灾,减少损失,保证公共安全的必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加以保护。如发现故障或损坏,及时报保卫处。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确保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 合理的选择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配备的数量应根据其部位的危险系数的大小和程度决定,器材应摆放在明显位置便于使用。
第二十条 严禁埋压、圈占、封堵、擅自改变、拆除、毁坏学校消防设施、器材,任何情况下保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入口的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凡承包经营单位,必须按学校有关标准,配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
第五章 年度测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测评,测评结果分为“达标”、 “不达标”两类,该结果纳入二级单位(部门)年度考评体系。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达到以下四点的,测评结果为“达标”:
(一)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消防安全教育的;
(二)切实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年度内无火灾事故的;
(三)积极配合学校职能部门日常督察和管理的;
(四)教职工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有如下情形的,
测评结果均为“不达标”:
(一)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产生后果的;
(二)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有消防安全隐患经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指出两次以上不整改的;
(三)不配合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的;
(四)因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引发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和《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桂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