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作者:保卫工作部 时间:2019-04-15 点击数: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内管理规定,对在校园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和人员进行的安全秩序、防火、防盗、交通等事项的管理,全体师生员工均需遵照执行。

第一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应持有学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学校颁发的其他有效证件。未经门卫允许的人员不得进入校园;来访会客者须到门卫室办理会客登记手续;以下人员严禁进入校园:个体商贩、餐饮外卖、产品推销、乞讨、拾荒、张贴或散发小广告等闲杂人员。

第二条外来车辆进入校园要严格执行《桂林理工大学门禁系统及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桂理工〔2014〕144号),机动车通过学校门禁时需缓慢有序,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校园内按要求限速行驶,教学区内严禁鸣喇叭;校内车辆按规定到保卫处办理门禁通行卡;校外车辆需取卡进入,并按规定交费,校内各部门公务接待车辆凭保卫处和接待单位共同加盖公章的公务接待证明单予以放行;公物或私物带出校门时需出具相关部门或业主的相关证明才能离校;雁山校区严禁无证、无牌营运车辆穿行校园;校园施工车辆必须办证限速通行。以上车辆如多次违反本规定,保卫处有权取消该车辆进入校园的权利;以下车辆严禁进入校园:畜力车、非法载客残疾车、行驶时噪音及车速过大的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在校内多次违规行驶、乱停乱放车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上路的车辆。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校要按照有关规定有序的停放到指定区域(特别是共享单车),禁止在楼道内或消防通道等非停放场所随意停放;所有电动自行车必须在校园指定的智能充电点充电,对随意私拉电线充电的,保卫处有权收缴其充电工具;在学校大型活动期间,各位车主要配合保卫处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内;对长期无人使用的机动车辆,保卫处有权将其移至偏僻区域停放;对在校园内长期闲置不用、损坏严重、接到通知逾期不自行处理的非机动车辆,保卫处有权在移车公告截止日期后进行集中报废处理。

第四条新闻记者进校采访,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国内记者须持记者证和工作单位开具的采访介绍信并告知学校有关部门;

2.港、澳、台以及外国新闻记者须通过港、澳、台办公室或外事部门批准,事先征得学校同意,并持有记者证和我国政府外事部门开具的采访许可证;

3.进入校园采访的新闻记者,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学校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采访活动,立刻离开学校。

第五条校园内禁止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张贴大小字报、传播非法出版物或音像制品;禁止私设广播站和电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和邪教活动。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的告示、启事、通知、广告、宣传招贴等应张贴在张贴板上。校内外单位或人员在校内散发的宣传品、印刷品应当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由保卫部门会同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禁止在任何场所张贴商业性广告,对散发反动传单、邪教宣传品的人员,一经发现立即报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校内部门举办的各种赛事、晚会以及其他文体活动,一律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要制定安全预案,指派专人维持现场秩序,大型活动必须报保卫处及辖区公安机关备案,严格遵守活动批复规定时间;未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组织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更不得邀请校外人员参加。

第八条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工)及亲友一律不准在校内办公室、教学楼内留宿过夜,因特殊情况需要留宿的,必须事先向保卫处申请,经批准登记后方可留宿,留宿人员离校时,须到保卫处注销登记。学校集体宿舍和学生宿舍严禁私自留宿客人,严禁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

第九条学生在校内不准酗酒、摔砸酒瓶、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或从事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其他活动。严禁学生吸食毒品、卖淫、嫖娼或从事赌博等活动。

第十条每天13:00至14:30和23:00至次日6:00时段,禁止在校园内一切场所大声喧哗、打球、唱歌、跳舞、弹奏乐器、播放音响等从事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任何节假日期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校园内未经许可,严禁私设灵堂。

第十一条校园监控已全部覆盖,进入校园的人员,要讲文明、讲礼貌、衣冠端整、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教学、生活秩序和治安秩序。男女同学交往举止要文雅,行为要端庄,在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勾肩搭背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各部门装修如有涉及到更改、遮挡消防或监控设备的,必须向保卫处报告,超大面积装修必须到辖区或市消防机关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

第十三条进入校园的人员,要爱护各种教学设施和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维护公共卫生。严禁损坏消防设施、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或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丢弃废弃物品等行为。

第十四条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摆设商业摊点;禁止任何人员在校内从事无证经商活动;经保卫处批准临时设立的服务性经营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妨碍校园交通、乱贴广告。对违反规定者,学校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劝离校园。

第十六条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或私自开荒种地,严禁在校园内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按桂林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实施圈养,且确保其不扰民。

第十七条全体师生员工、家属以及外籍专家、临时来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者,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立即离校、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对学生,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教职工,将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经批评教育不改、态度恶劣或屡犯者,触犯法律、法规的送交司法、行政部门处理;非本校师生将依照有关规定,送交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桂林理工大学屏风、雁山两校区(教职工家属区除外),南宁分校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桂林理工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桂理工〔2009〕83号)及《桂林理工大学校门秩序管理规定》(桂理工〔2011〕10号)同时废止。

桂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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