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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
日期:2021-10-18   作者:   编辑:   审核:黄昭彦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师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广西高校教师。高校其他在岗人员参照执行。

二、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主要内容: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项,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七)违背科研诚信,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学术不端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五、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其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继续教育、评奖评优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自治区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中共党员教师,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违反师德行为谋取的奖励、荣誉称号,或在奖励、荣誉称号期间违反师德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奖励、荣誉称号。违反师德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给予清退或上缴。

六、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七、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八、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九、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党组织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十、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十一、各校依据本意见制定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十二、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基础学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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