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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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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日期:2021-10-18   作者:   编辑:   审核:黄昭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规范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行为,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 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 在校园里传播宗教、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5. 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二)教育教学方面

1.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2.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3.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4. 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其他活动。

(三)学术道德方面

1. 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2. 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3. 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4. 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1.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猥亵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 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3.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4. 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5. 存在不服从校园正当管理、不尊重校园管理人员的行为。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1.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2.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3.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4. 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力,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六)其他方面

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二、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的程序

1. 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和学校监察部门,并进行调查核实取证。

2. 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处理建议。

3. 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4. 根据复核结果,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5. 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6. 教职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请复核。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三十日内复核并作出复核结果。教师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惩处对教职工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

1. 情节较轻的,书面检查、约谈;

2. 情节较重的,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一年内评优评先资格,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3. 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票否决”期不少于24 个月,具体由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被“一票否决”的,取消否决期内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同时,停止其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限制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4. 情节特别严重的,除进行以上处理外,调离原岗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5. 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工作分工与问责学校相关部门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校工会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学校纪委办、监察室为监督单位。各二级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内容,按照“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基本原则,对二级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

2. 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 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 对学校做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 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 其它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三、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四、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上级另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基础学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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