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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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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日期:2021-10-18   作者:   编辑:   审核:黄昭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结合广西高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是广西高校教师。高校其他在岗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师德为先,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等级

第四条  依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教书育人、关爱学生、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公平诚信、廉洁自律、奉献社会等10个方面。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增加或细化符合本师德考核办法精神与原则的师德考核内容,构建各校教师师德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条  师德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注重考核教师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高校实行动态师德考核,实时记录违反师德的行为,每学期进行汇总并通报。

第六条  师德考核等级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凡出现《广西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中“负面清单”行为的,该教师师德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获得广大师生和社会高度认可的,师德事迹突出,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师,师德考核等级确定为优秀。

第四章  考核组织保障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筹指导全区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负责师德考核工作,共同承担师德考核责任。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民办学校董(理)事长与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承担师德考核的责任。

第九条  学校成立师德考核委员会,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或人事处)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各院(系)分工负责的考核工作机制。

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委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部、团委、研究生院、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构成。

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师德考核的日常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或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院(系)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等级。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师德考核程序:

(一)党委教师工作部(或人事处)部署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由院(系)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二)考核采取学校主导与院(系)自主相结合、教师自评和单位考评相统一的办法。

(三)院(系)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师德评议,一般采取个人自评、教师互评、学生测评、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院(系)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综合分析师德评议的结果,对照有关规定,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等级,并将考核结果在院(系)公示无异议后,经党组织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签署意见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或人事处)。

(四)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审核院(系)上报的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等级,经集体研究,提出师德考核结果并公示。

(五)考核结果经教师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六)在师德考核中,对拟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教师,院(系)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告知当事人作出评定的事实及依据,听取教师本人意见,坚持正面引导,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挂钩,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年度绩效考核中师德师风考评的结果。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继续教育、评奖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凡在师德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或合格等级的教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晋升薪级档次和享受各种待遇;在有关奖励或荣誉称号评选时,优先考虑师德考核为优秀等级的教师。

第十四条  经学校认定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取消职务(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资格。连续2年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对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撤销教师资格、解聘等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在师德考核过程中,健全完善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确保救济渠道畅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再有异议的,可依规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七章  考核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要以年度师德报告、抽查等方式定期排查院(系)教师师德状况,及时发现不良倾向与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八条  学校要密切关注师德网络舆情,对重大师德网络事件,迅速展开调查,及时回应并报高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学校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元立体的师德师风监督网络体系。

第二十条  学校要明确师德师风的投诉受理部门,公开举报电话、邮箱、意见箱,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基础学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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