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教学行政

当前位置: 本站主页 >> 部门概况 >> 教学行政 >> 正文



桂林理工大学保密奖惩规定
日期:2017-04-14   作者:   编辑:   审核:黄昭彦

为表彰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保障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此规定。

一、学校设立保密工作先进个人和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奖。定期对在保密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给予奖励;设立专项保密工作奖励,对在某一专项工作或活动中的保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给予专项奖励。

1、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给予奖励:

(1)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在本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没有违反保密规定记录,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2)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3)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4)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5)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6)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2、保密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奖原则上每两至三年评选一次;由学校保密委员会提出奖励的建议;经学校审批。专项奖励没有时限要求,可根据需要随时提出,奖励程序同上。

二、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1、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五、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校长批准。

七、泄露国家秘密已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检、法等部门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给予开除处分。

八、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基础学科部

教秘办公室8404  主任办公室8402  办公室电话0771-5075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