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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的通告

来源:分校(党委)办公室 作者:保卫工作部 编辑:黄丽琦 审核:李培良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
 各部门各系部

根据公安机关通报,为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安全管理,依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现将分校实名制报备、使用无人机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名制登记、报备:

1、目前校内拥有、使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无人机品牌、性能数据资料、操作员飞行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上报至保卫工作部进行备案(各部门、各系部安排一名专人汇总本单位数据,报到保卫工作部张强处,电话0771-5075999,此项工作须在9月7日下午下班前完成)

2、经备案的无人机须在飞行活动使用前7天填写《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申请表》,向保卫工作部进行申请报备,经由保卫工作部通报上级公安及空管部门批复。

二、使用和管理:

1、经由上级公安及空管部门同意、保卫工作部批复后方可进行相关无人机飞行活动;

2、校内部门和个人使用无人机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未经批准,严禁无人机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

(1)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20公里范围内的机场净空保护区;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区域;

(3)通讯、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品储存、大型物资储备等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防控目标区;

(4)车站、码头、港口、商圈、街道、公园、大型活动场所、展览馆、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

(5)政府公告进行临时管制的区域。

三、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临时飞行活动的申请:

原则上不允许临时飞行活动申请,如遇校内相关部门公务行为的,须在飞行活动前2小时通报保卫工作部进行备案,获批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飞行活动。

 

 

 

附件:《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申请表》

 

 

 

 

 

          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

          保卫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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