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系部:
根据公安机关通报,为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安全管理,依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现将分校实名制报备、使用无人机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名制登记、报备:
1、目前校内拥有、使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将无人机品牌、性能数据资料、操作员飞行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上报至保卫工作部进行备案(各部门、各系部安排一名专人汇总本单位数据,报到保卫工作部张强处,电话0771-5075999,此项工作须在9月7日下午下班前完成);
2、经备案的无人机须在飞行活动使用前7天填写《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申请表》,向保卫工作部进行申请报备,经由保卫工作部通报上级公安及空管部门批复。
二、使用和管理:
1、经由上级公安及空管部门同意、保卫工作部批复后方可进行相关无人机飞行活动;
2、校内部门和个人使用无人机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未经批准,严禁无人机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
(1)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20公里范围内的机场净空保护区;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区域;
(3)通讯、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品储存、大型物资储备等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防控目标区;
(4)车站、码头、港口、商圈、街道、公园、大型活动场所、展览馆、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
(5)政府公告进行临时管制的区域。
三、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临时飞行活动的申请:
原则上不允许临时飞行活动申请,如遇校内相关部门公务行为的,须在飞行活动前2小时通报保卫工作部进行备案,获批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飞行活动。
附件:《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申请表》
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
保卫工作部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