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规范分校乘车安全管理,确保校车乘车人员安全乘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安全、有序完成各项行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校车乘车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乘车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其他有碍乘车人员安全和健康及其他暴露的腥、臭等异味物品。
二、车辆开启行驶后严禁阻拦或追赶行驶的校车。
三、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车人员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乘车人员须看管好所带小孩,不得有干扰、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校车按规定路线行驶,车辆行驶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未经允许中途不准上下车,不准在车内随意走动,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跳车。
五、乘车人员需爱护校车各项公共设施,禁止擅自触动安全行车设备,包括:车内应急逃生锤、应急门(窗)、急救医疗箱、灭火器等。
六、乘车人员随车行李单件最大重量不允许超过30kg,有义务配合驾驶员按行驶安全标准摆放,驾驶员有权根据行驶安全风险决定乘车人员随车行李的种类及数量,整车行李仓最大承载重量不得超过700kg。
七、乘车人员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机动车行车安全要求。
分校党政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