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保卫工作部 时间:2013-10-05 点击数:

桂林理工大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等行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一列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使用和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四条 管理机构

成立桂林理工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分管领导和相关单位主要成员组成。

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对全校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管,并对其使用、管理、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 各学院(研究所)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设,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年度采购计划申请、采购、存储、使用、操作、管理,以及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置等具体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 职责

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与齐抓共管相结合的原则,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务必树立“安全第一,人人有责”的意识,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制度落实工作,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学校保卫处设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一人,负责全校易制毒化学品申购、审批,监管各使用单位专管员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使用工作。

各使用单位设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两人,负责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申报、管理、使用、处置。

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与本单位使用责任人签订“桂林理工大学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负责人及使用责任人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本人保存,一份单位保存,一份送保卫处备案;相关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要依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实行统一指挥;实行岗位责任制,单位内部要与各相关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操作程序的要求进行实验,以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双把锁制度,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人员(教师)必须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严格按规程由两人以上操作,要做实验记录并备案。

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私自储存、转让、买卖。

第三章申报与采购

第七条 申购程序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每学期初制定本单位本学期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计划,并填写 “桂林理工大学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在3月20日和9月20日前报保卫处审核、汇总、备案,保卫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发送至桂林市公安局审批。经批准的申购方案,直接转入我校确定的供应商,由供应商根据各单位教学科研实际需要按需按计划供应,每次进货不宜过多,原则上应控制在一个学期的用量,避免大量库存而存在不安全的隐患。

第八条采购手续

保卫处确定有安监部门核发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二类、三类)经营许可的易制毒化学品供应商,所有我校需要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都必须从确定的供应商办理购货手续,并将每次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以及验收合格单报保卫处与供应商核对并索要供货签注备案。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接收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

第四章保管与使用

第十条 保管

使用单位设置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专人负责,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药品的领取、使用必须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执行。

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采购员、管理员严格核对入库药品的品种、数量,并完成各类签字交接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防盗措施到位,配置专用存放柜,做到定位存放,零整分开,存放有序;要有精确计量和记载,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并定期进行查对。

易燃易爆类和非易燃易爆类分别存放于不同的区域。

第十一条 领用

领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专管员要认真核对领用药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手续(需要使用管制药品的实验必须有指导老师签字),并填写“桂林理工大学易制毒化学品领用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送保卫处,一份自留备查。使用单位必须接受学校保卫处及公安部门的检查。

实验操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实验完成后,按有关规定填写实验记录,同时,必须将没有用完的药品及时送回仓库,并填写核减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应急

保管和实验过程中,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相关人员应及时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相关单位领导和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置。

第十三条 档案

建立完整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档案,保卫处负责申报材料、采购品种、数量、金额、入库验收手续、供应商签注的供货单,以及上级管理机构签发的各类文件材料等的管理。

各使用单位负责仓库保管(包括入库、领用、安全记录、工作日志)、使用过程、用途、实验记录等文件材料。各类档案材料要管理完善,以备核对查实。

第五章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废弃物

废弃物是指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产生各类衍生物质,包括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废弃化学品及残液、废气等。

第十五条 处置

各使用单位将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物集中统一管理,需要存放的废弃物,必须在废弃物贴上标签,标明品名、残余量及危险性,并集中存放在有安全保障的库房中,专人保管,所有存放的废弃物均必须填写“桂林理工大学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登记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粘贴在包装箱上,一份交保卫处,一份使用单位留存。

对于其他废弃物的处置,学校将每学期至少一次进行清理汇总,呈报桂林市环保局批准后,由保卫处配合各学院将废弃物集中到桂林市环保部门定点的化学废弃物处理中心(或公司)集中进行销毁。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的残液残渣、废弃化学试剂及空容器乱倒、乱放、随意抛弃,变质料、废液残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倒入水池用水冲洗,以防不测。如发生上述违规现象,经查实是首次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建议学校给予相应处理、相关单位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再次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扣发岗位津贴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有关责任人扣发岗位津贴并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校内医疗单位、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及企业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按桂林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桂林理工大学高职学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八日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一亚甲基二氧苯基一2一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一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术*

1 0.麦角胺术*

1 1.麦角新碱木*

1 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木*

13、羟亚胺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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