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儿童健康事关家庭幸福和民族未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健康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千万家庭的健康福祉。2019年10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9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达到230万人,目前,婴幼儿以传统的家庭照护为主,主要由祖辈、亲戚或雇请专职保姆参与日间照护。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呼声较大,特别是双职工家庭,迫切希望获得专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根据2019年7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委托第三方进行的10066份问卷调查数据显示,我区婴幼儿实际入托比例为3.26%(全国4.1%),而希望入托的比例达到43.83%;非父母主要照料的情况中,84.8%是由于父母工作太忙没有时间照料;家长们希望能将孩子送入公办(85.22%)、全日制(59.87%)以及在小区或工作单位附近(83.17%)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分3个部分。
一是总体目标。主要明确了到2020年的短期目标(各市建成1—2个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到2025年的中期目标(全区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是主要任务。从加强科学规划、家庭照护、机构服务、人才队伍和监督管理等5个方面,对解决场地需求、提升家庭照护能力、推动各界参与、从业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和信息公布,抑制过高收费,强化服务的可及性等关键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是保障措施。主要从组织领导、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和社会支持等4个方面,明确了对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保障。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亮点
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精神,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提出相关创新举措。
(一)加强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建设。《实施意见》明确,在新建居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配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无偿移交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一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大力推进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另一方面探索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建设,推动托幼一体化、社会力量兴办、单位自建、乡村社区举办和医育结合创办等形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服务对象柔弱、社会反应强烈、涉及部门众多、工作要求极高,必须把保护3岁以下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从源头准入、运营管理、结果追责等方面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监督,提出“2个共享、1个公布”,即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
(四)加强机构的价格监管。《实施意见》提出,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土地、房产等各类资源,大力推进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机制,合理制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相关部门提出指导收费标准。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收费价格水平监测分析和监管。
(五)健全组织管理网络。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召集人,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其它20个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我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问题。确定业务指导机构,明确各级承担妇幼保健工作机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监控巡查、业务指导方面的具体责任。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资金支持方面,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多种方式,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用地保障方面,优先落实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试行用地指标核销制。税收优惠方面,落实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员工子女托育点费用税前扣除等政策。上下游产业方面,要强化政策引导对婴幼儿用品、餐饮及配送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产业的发展予以支持。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16个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明确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相应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yjx/upload/201912/2019122511184849130.docx
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sjkw.gxzf.gov.cn/xxgks/zcwj/zcju/2019/1106/654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