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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举办 2021 年广西青年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时间:2021-09-09    文章来源:分校团委    作者:于洋    编辑:谢欢    审核: 梁喻深     阅读:

各系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举办 2021 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第十七届“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8—2025 年)》有关要求,进一步引导和动员我区广大职业青年提高职业技能,争创一流业绩,投身岗位建功,同时选拔推荐优秀技能人才参加第十七届“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经研究,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联合举办 2021 年广西青年职业技能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主题

跟党走实学实干 练技能成才报国

二、主办单位

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承办单位

共青团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协办单位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五、比赛项目

2021 年广西青年职业技能大赛为自治区级一类竞赛,设置主体赛(职业技能竞赛)、专项赛(创新创效竞赛)两项赛事。

(一)主体赛(职业技能竞赛)

1. 参赛对象

职工组:年龄在 35 岁(含)以下(1986 年 7 月 1 日后出生)的青年职工,优先推荐具有职业(工种)国家资格四级以上证书的青年职工参赛。鼓励非公经济组织的青年积极参加。

学生组:年龄在 16 岁至 25 周岁(含)之间(1996 年 7 月 1日后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前出生)全日制在籍学生。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及在 2020 年国家级一类大赛获得前 5 名(双人赛项前 3 名),国家级二类竞赛获得前 3 名(双人赛项前 2 名),不得以选手身份参赛。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校创业学生不得以职工身份参赛。参赛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本年度内未发生任何责任事故或受过处分。

2. 竞赛项目

职工组、学生组均设车工、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计算机程序设计员(云计算平台与运维)等 3 个竞赛职业(工种)。其中,车工、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为单人赛,计算机程序设计员(云计算平台与运维)为双人赛。

3. 赛事安排

(1) 市级初赛。竞赛自下而上,逐级推报。各地根据竞赛要求组织市级初赛。由各市团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灵活组织选拔推荐工作。鼓励非公经济组织的青年积极参与。

(2) 全区决赛。竞赛拟定于 2021 年 9 月下旬进行,参加决赛的选手由各团市委根据推荐结果统一上报,要求各市各职业(工种)单人赛选派不少于 1 名青年选手,或双人赛不少于 1 组。比赛依据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要求实施,由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组成。理论考试包括时事政治、业务知识两部分内容,其中时事政治占总成绩的10%,业务知识占总成绩的 20%;实际操作占总成绩的 70%。竞赛试题由竞赛组委会组织有关专家统一命制。实际操作根据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的技术文件相关要求。

4. 奖励办法

(1)获各职业(工种)单人赛项前 3 名,双人赛项前 3 名, 且为职工身份的选手,符合条件的优先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参评“广西技术能手”称号;优先向共青团广西区委推荐参评“广西青年五四奖章”。符合条件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2)获各职业(工种)单人赛项前 4—6 名的选手,双人赛前 4—6 名的选手,按相关规定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对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或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学生组最高至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的有关政策,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 推荐成绩优异的选手代表我区参加第十七届“振兴杯” 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

(二)专项赛(创新创效竞赛)

1. 参赛对象

年龄在 16 至 25 周岁(含)之间(1996 年 7 月 1 日后至 2005年 6 月 30 日前出生),2021 年 7 月 1 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各类中职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高职院校(不包括有高职的本科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学生)。

2. 竞赛方向

创新创效竞赛设中职组、高职组两个参赛组别,每个组别分别设置技术革新类、创意设计类、管理创新类等 3 个竞赛方向。

(1)技术革新类作品主要展示生产过程中的工艺革新、质量效率提升、技术提档升级等,重点考察参赛选手的创新意识、创效能力。作品包括机械与控制类、信息技术类、生命科学类、能源化工类等 4 大类。机械与控制类包括机械、仪器仪表、交通、建筑等领域;信息技术类包括计算机、通讯、电子等领域;生命科学类包括生物、药学、医学、食品等领域;能源化工类包括能源、化工、生态、环保等领域。参赛作品应包含革新优化方案的设计思路、理论依据、实验数据、效果验证报告、操作流程、注意事项、潜在问题分析、效益分析及其他内容。

(2)创意设计类作品主要展示小发明、小制作和创意设计金点子等,重点考察参赛选手的创意思维、动手能力。

作品包括科技发明制作类和工业设计类等 2 类。科技发明制作类按作品主要创新点所在学科领域,分为机械与控制、信息技术、生命科学、能源化工等。工业设计类按所属学科领域,分为建筑规划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园艺设计、产品造型设计和工艺产品设计等。参赛作品应包含设计思路、理论依据、关键技术及创意创新点、主要技术指标、测试数据、效果验证及其他内容。参赛选手应根据作品主要创新点确定所属学科专业,以接受相关专业领域专家评审。超过上述学科专业领域的作品暂不接受申报。

(3)管理创新类作品主要展示管理过程中的过程控制、制度完善、流程优化、项目管理,重点考察参赛选手的系统思维、工程思维、管理水平。参赛作品包括财经商贸类、交通运输类、邮电通信类、制造类、餐饮类、社会服务类、金融保险类等领域。作品及其展示可采用文本、图表、图片、视频等形式。参赛作品包含设计思路、过程优化、操作流程监视与测量、检验记录、效果验证报告、经济效益和职业素养提升评价分析报告、运行环境因素与风险管理方法、改进与完善机制及其他内容。

3. 赛事安排

竞赛自下而上,逐级推报,各地市负责收集本辖区内各院校作品,并将作品统一发送至大赛组委会办公室邮箱。全区大赛组委会组织评审,作品主要以文本方式进行评审,图纸、技术参数说明等为辅。

4. 作品申报

(1)全区决赛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 2021 年 7 月 1 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创新创效成果,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 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其作品的合作者不得超过 2 人,且均需符合参赛对象要求。凡作者超过 3 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 3 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需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的作者均需符合参赛对象要求。申报集体作品的,以学科优势互补、专业结构科学、人员结构合理的团队形式参赛,团队一般由 3 至 6 人组成,在申报时需对成员进行排序。每人(每个团队)限报 1 件作品。每个参赛作品只可选择一个竞赛方向参赛,不得兼报。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 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组别。每个参赛作品可配备 1 至 2 名指导教师。对于跨学校联合组队参赛的项目,需明确申报的主体学校。

(2) 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他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如作品是在其他已有作品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改进,须在作品中加以说明。一旦发现且经核实确系舞弊、抄袭、作假等的作品,全国组委会将取消选手的参赛资格和申报单位的评奖资格。

(3) 凡涉及参赛作品的相关资料,参赛选手须自行把握技术和商业内容的公开程度,如发生参赛者与其作品中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之间的纠纷,由双方按法律程序解决。

(4) 对于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在报名时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项目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凡涉及参赛作品的相关资料,请参赛选手自行把握技术和商业内容的公开程度,参赛者与其作品中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之间的纠纷与全国组织委员会无关。

(5)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可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5. 奖励办法

全区决赛参赛作品,按照技术革新类、创意设计类、管理创新类等 3 个竞赛方向的获奖作品在中职组和高职组中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评出。

其他事项:

请有意申报该比赛的项目团队将附件等相关材料打包压缩,于2021年9月10日前将压缩包发送到分校团委邮箱gggzytw@163.com。

附件4

联 系 人:于 洋

电 话:0771-5075668

共青团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

委 员 会

2021年9月9日

(一审:于洋;二审:谢欢;三审:黄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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