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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左市自筹经费科技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年03月15日 11:52:03   来源:崇左科技局    作者:李雯霏   录入:科技管理部   审核: 劳国炜

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完善崇左市自筹经费科技项目(以下简称“自筹经费 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提高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 效果,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激励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自治区本级自筹 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2059)、《广 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桂科政字〔201969)、《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 入的实施意见》(崇政发〔20211)等政策文件精神,并结 合我市科技创新和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崇左市自筹 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充分调动科研人 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 《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崇政发 20211)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和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崇左市自筹经费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经济 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参照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研发经费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崇左市自筹经费科技项目主要支持为经济社 会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 发展的科研项目, 一般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系统性和可 转移性(可复制性)特征,获得成果可为论文、著作、原理 模型、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具有新颖性的产品原型、原始样机及装置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崇左市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申报类别可参考当年崇左市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崇左市内注册,财务状 况良好,能自筹解决全部研发经费并签订承诺书,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科技研发基础和条件。如有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且不良记录尚未处理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者,不得申报。

第七条 崇左市自筹经费科技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 项目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立项申 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下达的申报机制,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工作安排,适时组织集中受理。

2.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3. 讨论审定。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及有关规定, 择优逐批提出项目立项计划意见,讨论审定列入崇左市科技计划类自筹经费项目。

4. 网上公示。拟立项计划类自筹项目在广西科技管理地 市云平台(崇左市)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期间 无异议的项目,正式下达项目计划。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 目进行核查,对异议成立或者发现其他不符合立项规定的项目,不予立项。

5. 项目承担单位应确保申请立项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 条规定,并签订《崇左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自筹类)》和项目自筹经费承诺书。

6.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自行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7. 项目实施期满,按规定提交验收材料后,市科技局委 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崇左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组织验收结题。

8. 对项目申报、组织和实施等过程中有未落实项目自筹 经费、未按承诺完成项目计划任务、项目被强制终止等失信 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在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期间,限制失信单位和个人申报崇左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 自筹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预期目标调整、内 容更改、延长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 更等情况,或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要 求调整、终止或撤销项目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第九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不提交验收申请的, 市科技局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对项目予以强制终止结题,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成员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条 对项目申报、组织和实施等过程中有未落实项 目自筹经费、未按承诺完成项目计划任务、项目被强制终止 等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在被列入失 信行为记录期间,3年内限制失信单位和个人申报崇左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 范项目管理。自筹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建账、主动报备”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年度内申报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未获立项 且经过专家评审的项目,专家评审结论为可以立项或可以申 请自筹的,且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负责人)申请且承诺自筹落实实施经费的,可以转为自筹经费科技项目。

第十三条 对项目自筹经费金额较大、组织实施管理规 范、成果产业化突出的单位,在申报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下文同意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除经费来源不同外,其他方面与崇左市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崇左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政 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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