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广西哲学社会科学,提高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加强和规范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围绕广西“两个建成”、“双核驱动”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广西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研究的科研组织,在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产出高水平创新成果、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带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按照“定位明确、层次清晰、分类指导、科学管理”原则建设,原则上要依托办学历史较长、具有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研究生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建设,或有自治区级重点学科作支撑,注重质量提高、注重内涵发展。
二、 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和建设标准
第四条 建设总体目标: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总体目标是:从广西“两个建成”、全面提高广西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广西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立足创新、提高质量、增强能力、服务广西”的总体要求,以强化特色、打造品牌为目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到2020年,基本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重点研究基地体系,为建设广西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五条 基地建设的主要任务:
1、深化改革,激发科研活力,建设学术示范区,建立与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的现代科研体制机制。(1)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通过政策引导和重点支持,打破学科、院系、机构间的壁垒,鼓励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促进优质科研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各种创新要素的有机集合,完善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的新型科研组织模式,形成集成优势,努力营造包容差异、鼓励协同、联合攻关的科研氛围;(2)推进分类建设。尊重规律,突出特色,按照不同类型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和评价,强化目标管理;(3)促进开放合作。鼓励重点研究基地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校外科研机构、国际国内一流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参与国家、广西重大项目研究,形成重大创新体系的核心力量。
2、提高质量,增强理论创新和人才培养能力。(1)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瞄准学术前沿,凝练学术方向,总体设计并组织实施重大研究项目,推出代表广西水准、具有国内影响甚至世界影响、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精品力作;(2)统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着力推动跨学科研究,推进综合研究和战略预测研究,大力提高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3)坚持培养和引进相结合,造就一批具有国内甚至国际影响力的名家大家和学术带头人;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加强科研实践基地建设,吸收研究生、本科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培养一批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适应全民学习和终身学习的社会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高层次专题培训。
3、理论联系实际,增强社会服务能力。(1)主动适应国家、广西重大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努力融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提高研究回答重大现实问题的综合能力;(2)聚焦国家、广西重大政策,加强应用对策研究,建设一批高水平“智囊团”和“思想库”,大力提高决策咨询水平;(3)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为行业、区域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4、扩大学术交流,增强国际、国内影响力。(1)推动重点研究基地的开放性建设,与国内外、区内外相关学术机构开展实质性的长期稳定合作;(2)积极发挥重点研究基地在本研究领域的引领和协调作用,组织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储备;(3)探索国际合作新机制。
5、加强资料和信息化建设,增强基础保障能力。(1)加强图书资料和专业学术网站建设,努力使重点研究基地成为本研究领域的信息中心;(2)推进专业数据库、研究案例库等建设。
6、建设适应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创新平台。(1)主动适应国内国际、区内外新形势新变化,开展“两个建成”的重大战略性、前瞻性、公益性问题研究,大力推进国际问题研究,建设以重大现实问题研究为导向的高水平重点研究基地;(2)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深度交叉融合,促进研究方法创新。
第六条 基地建设标准
1、科学研究方面。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起知识创新的体制与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国同行中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和特色,并力争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2、人才培养方面。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的转化,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以知识更新、岗位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使其成为全区乃至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人才培养与培训基地。
3、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方面。通过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加强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建设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的全区乃至全国学术交流中心和资料信息基地。
4、咨询服务方面。通过主动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工商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使其成为我区“两个建成”、“双核驱动”战略的思想库和智囊团。
5、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方面。通过建立基地研究人员的聘任制和科学合理的内部分配制度,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成为我区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三、 管理体制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由自治区教育厅和高校共建、以高校自建为主,鼓励和支持高校与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共建,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调整淘汰”的动态管理模式。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
第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规划、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委托检查评估;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对接落实专项资助经费。
第九条 依托高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组织本校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制订本校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配套经费;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定期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重点研究基地工作报告。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原则上要求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能够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制定内部分配制度,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编制,有必要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用房及资料室等设备;不能与院系“合二而一”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教学院系正职负责人不能兼任重点研究基地正职负责人。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任期不应少于4年,可连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3届。受聘者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面实施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负责向依托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和教育厅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成员应是国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其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主任委员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并由依托高校聘任。学术委员会人员名单报教育厅备案。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四、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基地主任聘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至少包括: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经费数额、经费来源;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研究成果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
第十五条 为保证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专职研究人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校内兼职研究人员不应少于5人,校外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聘任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协助主任处理日常管理工作。
五、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积极争取国家级、省部级纵向课题以及各级各类横向研究课题。
第十八条 基地项目必须围绕基地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凝练研究方向,整合队伍,突出特色,并有预期的标志性成果。
1、各基地于每年三月初将学术委员会确定的课题面向社会公开申报。
2、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表决结果,与课题组成员签订聘任合同。
3、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将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表决结果(全体委员签字)、聘任合同书,复印件一同报送教育厅。
第十九条 由基地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的出版,必须注明“广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由基地负责执行。
六、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基地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研究,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有条件的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博士后进入重点研究基地参加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基地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四年建设期满评估时至少应开发三门以上的新课程,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作为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之一。高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七、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原创性力作。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结合重大项目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份量的咨询服务。
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通过教育厅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报送一份权威性研究咨询报告。 报送要求如下:
一是研究咨询报告一律在三千字以内,用A4纸、标题宋体2号字、正文3号字打印,在左上角显著位置标明密级;配送3万字左右封皮装订的主报告或分报告作为附件,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
二是研究咨询报告一律先报送教育厅(教育厅委托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接收),由教育厅以《社科要报》的形式转报有关部门;
三是提出报送部门的建议名单,并按建议名单报送相应的研究咨询报告份数。
四是其他研究咨询报告,可通过依托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报送,并注意收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纳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第二署名单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单位,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教育厅组织重点研究基地检查评估时,对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不是该重点研究基地名称的研究成果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广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須按上述要求用英文标注,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题。
八、学术交流
第二十七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在建设周期内至少要主办一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活动结束后,基地应及时向教育厅报送有关材料,包括: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题、参会人员、经费预算等)、会议纪要、会议成果和会议通知等。
第二十八条 依托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优先提供出国访问学者申报名额,并为国内外学者来访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
九、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和依托高校共同投入。财政对重点研究基地的投入主要用于基地项目研究,依托高校按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财政和依托高校的两项经费合计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4/6;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占总经费的1/6。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管理经费,由依托高校投入,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 依托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第三十一条 依托高校对自治区财政拨付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不提取管理费,并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十、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依托高校要提供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基地研究工作需要的生活、办公用房以及图书资料室用房。其中,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办公和图书资料室用房分别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三十四条 依托高校要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等基本条件。
第三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网站建设,建设本学科领域的中外文专业性网站,做到内容丰富并及时更新。为充分利用网络功能进行学术交流,重点研究基地要在自己的网站建立学术交流平台。
第三十六条 依托高校要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第三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并注重最新书刊资料的购置。
第三十八条 依托高校图书馆要为重点研究基地的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做好服务,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十一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驻中心研究证明,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帐册等;
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工作简报、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7、其他档案。
十二 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工作季报制度。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季报内容包括: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学校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3、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工作季报于新季度首月10日内网上报送教育厅。除季报外,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活动情况应通过网络及时报送教育厅。
第四十一条 成果简报制度。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年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4、主要论文、专著摘要。成果简报于每年1月10日前网上报送教育厅。
第四十二条 统计年报制度。重点研究基地统计年报工作,由重点研究基地指定专人收集提供,依托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十三 检查评估
第四十三条 为了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各依托高校要加强对重点研究基地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帮助重点研究基地及时解决问题。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每四年组织一次评估,同时受理新的同类基地的竞争申报。在开展年度检查和四年达标评估的基础上,使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通过不合格淘汰、竞争递补的方式,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
第四十五条 评估重点:以科研质量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基地项目的研究成果、学术队伍和整体运作等。对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原创性和学术性,对应用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各重点研究基地要逐渐形成自己的学术风格,强调拔尖人才培养,强调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学术成果的产出。
第四十六条 评估内容:重点研究基地完成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和资料信息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情况;高校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十七条 评估办法:评估工作采取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被评估基地的《评估报告书》发放专家进行评审,最后以专家实地考察组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办法。通过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由教育厅发文公布。
第四十八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1)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络建设等不达标或无明显改善;
(2)高校的配套经费未到位;
(3)高校支持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基地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
(5)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6)基地项目成果存在抄袭剽窃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7)经专家评估确认,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十四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