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是分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教学管理、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师素质和保证教学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教风建设,提高教学水平,落实《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教学工作规范》(桂理工南分校教〔2017〕26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教学督导在监督、检查、咨询、指导、评价和服务方面的职能,经研究,决定在分校现有教学督导机制基础上,增加教学重点督导机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教学重点督导的启动条件
教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启动教学重点督导:
(一)在督导组常规听课、教务管理部、教师教学发展与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或系(部)组织的听课中发现教学上存在较大问题,需要进行重点帮助的;
(二)遭到学生投诉,经调查在教学上确实存在问题的;
(三)单门课程的学生评教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
(四)在随机进行的学生问卷调查中(样本≥20人),统计结果显示综合评价为“差”的;
(五)在开学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中出现三级以上教学事故的;
二、教学重点督导的执行组织
教学重点督导启动后,将成立由分校、系(部)、教研室共同组成的重点督导执行小组,其成员由分校督导组、教务管理部、教师教学发展与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系(部)联系教学领导、教研室主任,以及2-3名专任教师组成。
三、教学重点督导的实施要求
(一)教学重点督导启动后,重点督导执行小组应在一学期内,连续对受督导教师进行不少于7次的随堂听课,检查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学日志、教案、课件等基本教学文件,评价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分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二)受督导教师所在系(部)、教师教学发展与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在教学重点督导执行过程中,应对教学能力欠缺的教师给予及时指导,指派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教学设计,传授教学方法,提高授课质量。
四、教学重点督导的实施解除
经过7次听课或检查后,重点督导执行小组认定该教师的教学能力及教学效果达到要求,或认定该教师已熟知并严守分校相关教学纪律要求,可以解除重点督导。如果教师教学能力及教学效果仍未达到要求,或教师仍存在教学纪律方面的问题,则应停止该教师的授课教学活动,并进行专项教学能力训练,直至达到要求方可重新承担授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