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校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2013年度全区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改[2013]38号)和《关于开展二O一三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3]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前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一)凡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学校确立一年以上人事劳动关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2012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除外)。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不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申报、推荐和评审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计算到2013年12月31日。工作量、工作业绩、送审论文、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统计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
(五)规范申报人员身份管理。申报人员身份性质原则上应根据其申报时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二、评审条件及有关要求
(一)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意见的批复》(桂职办〔2010〕125 号)、《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意见的批复》(桂职办〔2010〕131号)、《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意见的批复》(桂职办〔2010〕127号)、《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意见的批复》(桂职办〔2010〕128号)、《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意见的批复》(桂职办〔2010〕126号)等5个文件执行。其余系列的评审条件,按相关系列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查阅上述文件网址:www.gxedu.gov.cn
不具备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所规定学历、资历的人员,一般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相应等级合格证书。
1.关于职称外语考试的要求
(1)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C级;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B级;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A级。
(2)2013年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网络打印的成绩单作为申报证明材料;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人员,应提供网络打印成绩及网站公布的合格文件作为申报证明材料。如提供虚假成绩的,则按申报材料造假处理,依规处罚。
2.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要求
(1)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级: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2个必考科目(模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个个必考科目(模块);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4 个必考科目(模块);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5个必考科目(模块)。
(2)2001年前(含2001年)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级: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2个模块;申报评审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者考3个模块;申报评审正高专业技术资格者考3个模块。
(3)今年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已合格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网络打印的成绩单作为申报证明材料;如提供虚假成绩的,则按申报材料造假处理,依规处罚。今年不办理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先评后补”审批。各级评审委员会开评后,申报人员补交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成绩证明材料无效。
3.符合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职改〔2004〕4号)和(桂职改〔2007〕1号)文件有关免试或可不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条件者,需将免试证明材料交所在单位审验原件后扫描到“学历证书模版”相应位置,随申报流程到教育厅审批并盖电子印章,不再办理纸质的免试审批手续。
(三)申报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评审条件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要求”,提交相应数量要求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同时,根据评审条件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要求,理工类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交不超过6篇,文科类不超过7篇任现职以来本人独著或第一作者的科研论文(全文)送审,并指定1篇作为代表作(以外文为代表作的,需提供中文的摘要及译文附在论文扫描件的后面),被SCI、EI、ISR、ISTP、SSCI、A&HCI等国际权威索引收录论文的必须提供收录检索证明。
(四)不同系列(专业)在同一职级内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工作岗位和所取得的工作业绩成果直接申报不同系列高一职级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先转系列(专业)评审。
(五)原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于工作岗位变动,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考核能履行新岗位职责,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同一职级转系列(专业)重新确认评审,取得新岗位所属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后的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可与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时间累计计算。对受聘在教师岗位已获得非教师系列的人员,原则上需在三年内转评(或评第二职称)教师系列,以免影响下一轮岗位聘任。
(六)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所学专业、能力水平和本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取得本专业、本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满一年后,允许申报评审其他系列(专业)同等次第二专业技术资格。
(七)重新确认评审或申报第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必须按所申报系列(专业)的评审条件执行,原来评审的系列有职称计算机、外语要求并取得合格的人员,可不再参加职称计算机、外语考试;原来没有参加考试的人员,需根据自治区职改办的相关要求补考。同时,都需提交近5年来的业绩成果和论文代表作。
(八)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一年内同时申报(或认定)两个或多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如发现违规行为,将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审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申报。
(九)申报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社会科学(高等学校)研究系列、自然科学(高等学校)研究系列、高校实验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照教育厅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设定的16个学科门类99个一级学科名称(见附件1)申报,外语学科还应注明语种。选择“申报学科”必须坚持个人志愿的原则,并由本人填写在相关的表格中,推荐上报后不得修改,评审通过后作为相应职称证书打印的依据。根据自治区职改办规定,申请更改职称证书“申报学科”名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重新申报评审。
(十)申报副教授、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者,任现职期间必须有1年(含1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
(十一)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精神,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应参加规定的低碳经济公需科目学习并提供合格证明作为申报材料。
(十二)根据自治区的统一要求,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同时,必须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衔接。
三、职称申报前期的工作安排
(一)各教学单位工作安排
1.宣传动员工作
分校拟定于5月20日组织2013年度职称申报动员及培训工作,请申报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教职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按时参加。
组织申报工作
①各教学单位推荐1名职改秘书负责本单位职称申报工作,职改秘书人选必须本年度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年龄在40岁以下,工作责任心强,能确保本单位申报材料按时审核并提交。请各单位填写《2013年基层单位职改秘书人选推荐表》(见附件2)并于2013年5月9日前提交到人力资源部。
②除教学单位外的其他部门人员申报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李永滔负责。
(二)五个职能部门工作安排
1.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考核申报人(教师系列)的职业道德,填写《任现职以来高校教师师德考核与思想政治工作考核意见表》见附件3。
2.学生工作部:负责考核申报人(教师系列)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填写《任现职以来高校教师师德考核与思想政治工作考核意见表》见附件3。
3.教务部:负责考核申报人(教师系列)任现职以来完成教学工作情况及近五年教学考核,填写《近五年教学考核结果》见附件4。
需要填写的考核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分为A、B、C、D四个等级。审核申报人的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奖励、课题、项目),材料审核时间:5月15、16日。
4.图书馆:负责审核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教材),材料审核时间:5月15、16日。
5.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申报人近五年来任职期满考核结果(见附件5),审核申报人的“五证”:即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合格证、职称外语合格证、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继续教育证书等。人事档案室审核申报人(档案放在学校)的学籍档案查档证明,人事档案由学校统一托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的聘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到人才市场开具学籍档案证明材料。
(二)申报人员工作安排
1.申报人员要认真研读所报系列的评审条件,逐条逐款逐项进行认真对照,各项条件均达到评审要求的才能申报。个人到本单位职改秘书处报名。各单位职改秘书负责填写《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报名汇总表》见附件6,并将单位汇总表(纸质,电子档)材料交人力资源部。截止时间2013年5月14日前。报名确认工作、评审费缴纳另行通知。
说明:除教学单位外的其他部门人员到人力资源部报名。
2.如实填写《任现职以来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课题、项目)登记》见附件7,材料提交规格:横向、单页、A4纸质打印,截止2013年5月17日17:00前交到职改秘书处。
3.如实填写《任现职以来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教材)情况》见附件8,材料提交规格:横向、单页、A4纸质打印,截止2013年5月17日17:00前交到职改秘书处。
(无效的材料,请勿填入表格中。无效材料:①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②凡在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或非法出版的专著、编著。)
编著:编著需出版社提供个人撰写内容以及字数的证明材料。
4.填写学籍档案证明:学籍档案证明见附件9。此表提交①学籍档案证明电子文档,②所填入文档中的学历、学位的PDF扫描件;提交时间2013年5月17日17:00前。(档案号请留空白。第一学历学位指第一次参加工作时取得的)
5.申报人办理收录检索证明。申报人发表论文被SCI、EI、ISR、ISTP、SSCI、A&HCI等国际权威索引收录的必须提供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出具的收录检索证明。个人请在2013年5月20日前完成。
6.申报人必须做好本人外文论文翻译工作。申报人提交的论文是外文的,请在2013年5月23日前把自己的外文论文全文翻译成中文。
7.(低碳经济)公需科目考试:申报人必须在2013年5月23日24:00前完成网上考试。
8.申报人写好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任现职以来”时间界定:指从现任职务资格取得的时间之后算起。总结字数要求5000—6000字,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①思想政治素质;②教学方面;③科研方面;④课程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方面;⑤进修提高方面。
特定群体的申报工作:
下列申报人除完成上述工作外,还必须做以下工作。
第一类: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人员:符合“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周年以上者”,“工龄满25年,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者”两个条件之一的申报人员,请在2013年5月23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类:需要破格人员提交破格申请:申报人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达到破格条件的人员须填写破格申请报告一份,申请报告中需注明符合破格申报的具体条款,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于2013年5月10日前将破格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上报校职改办,报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向教育厅提交推荐破格晋升专题报告。教育厅同意后方按程序报送评审材料。
第三类:在外省评审取得职称且2013年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或第二个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办理如下手续:
①重新确认。凡是在广西以外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含中直驻桂单位、部队)调入我校的专业技术人员,都要办理重新确认手续,然后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办理人员填写《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表》(附件10,用8K纸双面打印一式三份),取得原职称评审表、职称批文(寻找途径:人事档案或原单位)、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提交材料时间2013年5月10日前。
②教学考核
近五年教学考核属原单位工作(高校)时段的,须由原单考核并填写《近五年教学考核结果》(见附件4)。个人完成时间2013年5月17日前。
③高校师德考核与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表格见附件3):2011年、2012年在原属单位工作(高校)时段,须由原单位考核。个人完成时间2013年5月17日前。
④业绩成果材料:个人完成时间2013年5月17日前。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的教研成果(项目、获得奖项)、教学成果是在原工作单位取得的,申请人须提供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公布业绩成果的红头文件扫描件;
第二,提供已完成项目的结题证明原件扫描件;
第三,提供在研项目申报项目时真实、完整的合同书原件扫描件(原件需盖有有关部门的公章);
第四,未能提供原件扫描件,可提供结题证明的复印件,但需要提供证明该复印件真实性的有关材料。比如: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同时负责人签名,加盖原单位主管项目申报单位(如科技处)公章。
四、其他说明和要求
(一)有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各类职改政策和表格都可通过校园网人事处“职称改革”专栏进行查询和下载。
(二)年均授课不足60学时者,不能申报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个人所填纸质或电子档材料交职改秘书,由职改秘书汇总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不接受个人申报材料。
(四)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即转正定职)工作另行通知。
联 系 人:李永滔
联系电话:2204353;5075566
特此通知
附件:1.高校(高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学科门类分组
2.2013年基层单位职改秘书人选推荐表
3.任现职以来高校教师师德考核与思想政治工作考核意见表
4.近五年教学考核结果(教务部用)
5.近五年来任职期满考核结果(人力资源部用)
6.2013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报名汇总表(单位填写)
7.任现职以来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课题、项目)登记(表一、二)
8.任现职以来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教材)情况(表一,表二)
9.学籍档案证明
10.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表 (8k纸双面打印)
人力资源部
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