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对象
1.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
2.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3.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生育两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二、登记时间: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
三、登记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登记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二)其他相关证件:
1.属再婚夫妻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2.属子女死亡后申请生育的,还需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均可)。
(三)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
(四)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一份。
五、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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