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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育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2016-04-12   来源:工会    作者:工会   编辑:工会   审核:黄薇薇

一、登记对象

1.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

2.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3.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生育两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二、登记时间: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

三、登记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登记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二)其他相关证件:

1.属再婚夫妻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2.属子女死亡后申请生育的,还需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均可)。

(三)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

(四)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一份。

五、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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