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强调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宗教局在反复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基础上形成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8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公布,《条例》自2018年2月18起开始施行。
一、新《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1.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
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切实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进一步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2.进一步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宗教界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参加社会保障权利;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申请法人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有相关财产权利。
3.提出要进步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
4.进一步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
提出“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加强对宗教财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等。《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二、新《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
1.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2.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3.明确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责
4.明确宗教团体的职能定位
5.加强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
6.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
7.重清宗教财产权归属
8.加强对宗教财务的监督管理
9.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
10.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三、新《条例》修订的八大亮点
1.不能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
新《条例)继续基于对宗教问题的国际性、群众性长期性复杂性、民族性等”五大"特性的认识,针对宗教极端势力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在新《条例》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2.宗教教育有法可依
随着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日趋完整,中国宗教界在文化教育事业等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宗教院校方兴未艾,已经成为全国宗教界相当普遍的现象,包括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宗教团体所兴办的各种佛学院神学院经学院道学院等,已经涵盖了从高等教育到中等教育、培训机构等各层面,学员也从单纯的教职人员发展到了社会各界各阶层各宗教信徒参与的阶段,在新《条例》中,明确和增加了有关宗教院校的相关内容,对宗教院校的教育体系、批准单位、办校原则等制订了更多规范性条款。
3.互联网传教有章可循
新《条例》增加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相关规定。今后在网上从事宗教服务,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还要按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正规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宗教资产要依法管理
新《条例》对宗教资产管理、特别是涉及宗教资产的税收等规范,纳入了宗教事务之中,这对加强宗教资产的依法管理具有开拓性意义。
5.宗教活动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有人管了
在新《条例》中,规范了对于涉及非纯宗教信仰性的事务。应当由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的政府其他部门,共同协调协商决定,这规定,事实上是将宗教事务分作一般公共事务与纯粹宗教信仰事务两部分对于宗教事务的管理更为全面更为有效。
6.宗教界合法财务受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类似非宗教机构抢庙产、抢寺院士地等事件可以有效避免了。
7.爱国宗教团体开展工作师出有名
我国各宗教都有自身的爱国宗教团体,并在政府与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界教职人员之间,发挥着桥梁纽带的作用。特别是在宗教团体与宗教场所、宗教团体与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关系及其职能分工等方面,存在诸多亟待解决和厘清的事项。为此,新《条例》对爱国宗教团体的职能进行了相应规范这为宗教团体明确自身职能加强自身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