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06-09 点击数:

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的创新,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 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启动实施自治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桂教高教〔2012〕2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采取项目管理办法,包含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等 3 种类别。

(一)创新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改革,倡导以项目为载体、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注重研究过程,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创新性科学研究的锻炼。项目以本科生个人或团队的形式开展,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每个项目参与学生不超过 3 人。

(二)创业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实际或模拟的商业活动为载体,培养本科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项目以本科生团队的形式开展,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每个项目参与学生不超过 5 人。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创业实践项目主要在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建设的基础上,后期择优立项建设。创业实践项目申请者须是本科生团队,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进行更换,但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责任的情况下,允许项目负责人毕业后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该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每个项目参与学生不超过 5 人。

第三条 申请立项的项目应具有学术性、实用性、创新性和先进性等特点,有明确的目的性及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遵循重过程、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的立项原则,一般以解决本学科及其交叉学科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并与社会、生产、科研等实际问题相结合。学校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分级评审、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创业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成立校、院两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机构。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各相关学院成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

第五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学工处、校团委、财务处、科技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领导、组织协调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具体管理部门,挂靠学校教务处。办公室由教务处处长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分管业务领导为成员,负责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制订各类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七条 专家小组由具有较强创新创业实践背景的教师和分管教学、科研的学院分管领导组成。专家小组从技术层面指导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具体实施,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检查、评估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和具有较高学术声望、治学严谨、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组成。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参加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各项活动,组建本院指导教师队伍;在项目运行及管理过程中,负责院级项目的初审、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还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运行及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请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面向学校全体本科生,凡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均可申请项目立项,原则上以二、三年级

学生为主。团队项目须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申请人。原则上申请人一次只能参加 1 个项目的申报。鼓励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联合申报。学校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工作,以学院为单位组织进行立项申报。跨学院组队的项目,以项目负责人所属学院为申报立项学院。

(二)申请立项的学生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善于独立思考,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业实践具有浓厚兴趣,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初步创业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通过选题、资料搜集和调研,拟定项目的设计研究实现方案,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有关表格在教务处网页下载,下同),并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属学院,由学院工作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创新训练项目一般不超过 2 年,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不超过 4 年,如确属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在毕业前完成项目。

第十条 项目立项项目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校级三级立项。学校组织对各学院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答辩,在校级立项的基础上,申报自治区级立项和国家级立项。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负责人所在学院和学校教务处四方签订《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十一条 项目检查

(一)项目合同书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开展项目实施,填报《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展日志》,并接受专家小组和工作小组对项目实施内容、进度、项目完成质量、成果、经费开支等情况的检查。

(二)项目研究时间过半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交《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及初步成果材料,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报学院工作小组审核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检查合格的项目下拨后续研究经费,项目组根据检查建议,继续项目的研究和实验工作;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学院督促改进后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终止申请表》,终止项目实施。同时,学校将停止资助并收回已划拨的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

项目立项后 3 个月内,其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指导教师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需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变更申请表》,经学院工作小组审核同意,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变更。项目立项 3 个月后,不得再进行变更,但可以退出或终止项目研究。因实际困难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应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延期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或调整项目内容,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 学期。

第十三条 项目终止

(一)由于一些不可克服的原因而终止研究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并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终止申请表》,终止项目实施。逾期未提交延期申请表的项目,视为自动终止。

(二)凡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执行不力、工作无明显进展、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被终止,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项目一旦被终止,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类项目,并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数。该项目指导教师两年内不允许指导新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不能取得相应的指导工作量。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书》及相关表格,准备好项目验收的有关材料。项目验收的必须材料为总结报告,硬件项目须有实物,补充材料为论文、设计、专利及相关支撑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和答辩评审,评审通过后对所有项目进行公示并颁发结题证书,自治区级立项和国家级立项的结题验收结果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和教育部。结题验收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获得优秀和良好的项目将推荐参加各级大学生科技竞赛或创业大赛。

(三)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可在三个月之内整改完毕,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项目将被终止。

(四)对于创业实践项目的结题验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五条 项目交流学校将适时组织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开展交流活动,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创业成功人士、优秀校友等开设专题讲座,支持学生及指导教师参加校内外学术会议及研讨会,为学生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管理

(一)申请立项的项目由学生个人或团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指导教师。

(二)各学院需在校内聘请一批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活跃在教学科研领域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并积极聘请校外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中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指导教师,确保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指导质量。

(三)各学院需在项目申报前张榜公布一批推荐或建议申请立项的项目名称、项目特点等,为学生选择申报项目提供帮助。同时公布一批可担任项目指导教师的教师基本情况,为学生选择指导教师提供参考。

(四)指导教师应有足够的水平和能力指导学生进行项目申报与实施。校级立项项目的指导教师一般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自治区级及国家级立项项目的指导教师原则上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企业背景或工程背景的教师予以优先考虑。为确保指导质量,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原则上为 1项,最多不超过 2 项。允许多名教师同时指导 1 个项目。

(五)指导教师应有充足的时间保障,并为学生提供或协调解决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工作场地和实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每两周至少与学生见面指导一次。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管理

(一)学校根据教育厅《关于启动实施自治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不低于 1:1 的比例自筹经费配套,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经费,按照有关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校鼓励学院、指导教师利用自主科研经费或其它自筹经费配套资助。

(二)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项目所在学院共同管理,承担项目的学生按计划使用,由指导教师监管使用,但教师不得使用项目经费,任何个人和单位(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项目所需要的实验耗材、元器件、图书资料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调研差旅费、参加学术交流会议费、论文版面费、资料费等;不得用于支付餐饮、娱乐、旅游及一般办公用品购置等一切非直接研究费用。项目经费严格按有关规定报销,报销程序为:项目组负责人及指导教师签名学院工作小组审核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财务处报销。

(三)学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经费予以一次核定、分批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 4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的 40%,结题验收合格再拨付 20%

(四)学院工作小组、学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处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项目经费使用中被发现经费支出不符合管理规定,存在虚报假报现象的,一律收回已报销费用。

第四章 政策支持与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基地,落实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所需的设备、器材、场地,并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学校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及各类开放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等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等各类资源,学生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与实验室预约实验时间。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校内外指导教师应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指导。同时,学校和各项目所在学院应积极协调与项目有关的校外资源供项目参与学生使用。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积极营造创新创业教育氛围,搭建学生交流平台,利用多种形式定期开展相关活动。要组织学生参加学术交流,为学生创新创业研究提供更多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激励机制

(一)对完成项目结题的,国家级项目的负责人奖励创新创业学分 6 /人,其余同学奖励 3 /人;自治区级项目的负责人奖励创新创业学分 4 /人,其余学生奖励 2 /人;校级项目的负责人奖励创新创业学分 2 /人,其余学生奖励 1 /人。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学分可抵实践教学环节(毕业实习和生产实习除外)学分或公共选修课学分。

(二)对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能在预定项目周期内完成任务的,视项目具体情况,经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作为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选题;项目成果显著的,可作为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答辩。结题验收获得优秀和良好的项目,可作为参加各类课外科技活动、学科竞赛或创业大赛的作品,并按《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评优奖励办法》(桂理工学〔200934 号)进行奖励,获奖及取得的有关成果依据《桂林理工大学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奖励办法》(桂理工学〔201236 号)进行奖励,但需要扣除原来结题时已经奖励过的创新创业学分。

(三)对参与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如确有需要,可在现规定学籍的基础上延长学籍一年,以确保创业实践项目的有效实施。

(四)学校每年组织评选“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项目”、“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先进个人”、“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指导教师”,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对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在评奖评优及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六)对于参与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含校外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教学工作量补贴。指导学生完成国家级(区级、校级)项目结题,验收结果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按每个项目分别给予 160120,80),12080,60)和 8060,30)学生学分数的教学工作量。

(七)对于承担项目的相关实验室,按项目层次予以核算补贴学生学分数,其中国家级项目每个 50 个学生学分数,自治区级项目每个 30 个学生学分数,校级项目每个 10 个学生学分数。

(八)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取得的相关成果,指导教师在考核和评聘时可以视为并列第一作者。教师指导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参加各类课外科技活动、学科竞赛或创业大赛获奖的,以及取得的有关成果,依《桂林理工大学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桂理工人〔201188 号)奖励。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桂林理工大学自治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桂理工教〔201215 号)如与本办法内容有矛盾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桂理工教〔2013〕2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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