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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确认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来源:财务工作部 作者:马金米 编辑:甘雅善 审核: 时间:2023-12-15 点击数:

分校各有关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为做好分校个人所得税2024年的预扣预缴工作,确保教职工2024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现就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查看2023年已填报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2024年度专项扣除信息较2023年无变动的,在APP中进行“一键带入”操作即可。

三、2024年度专项扣除信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

1. 想修改2024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专项扣除比例和扣除人的;

2. 有老人2023年去世并申请了赡养老人专项扣除,2024年不能再申请;

3. 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如从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转学、留学等;

4. 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4年由另一方申报;

5. 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如买房后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申报住房贷款利息;

6. 今年的租赁合同显示“已失效”,需重新修改租房资金专项信息;

7. 继续教育信息需修改的。

四、2024年作为新的一个纳税年度,父母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及子女教育具体扣除方式、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方式、赡养老人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有需要变更的,请务必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变更确认好。否则,错过变更确认时间,2024年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父母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及子女教育具体扣除方式、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方式、赡养老人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

五、请教职工如实填报,若填报虚假信息,将会影响纳税人信用记录,并将计入征信系统。

六、相关个税问题请咨询财务工作部王老师,咨询电话:0771-5075528。

财务工作部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