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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理工财[2014]4号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校本级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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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校本级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理工财[2014]4号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桂林理工大学校本级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2014 年 7 月 14 日

桂林理工大学校本级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预算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科学的预算直接关系到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实施和发展。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强化学校预算调控职能,维护预算严肃性,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一级预算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及党委会议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 构。学校预算规章制度、预算编制方针、原则、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等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报党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条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及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学校预算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对全校预算资金收支进行全面管理。财务处在校长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具体的管理和核算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财务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财务处具体负责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预算指标的分配、预算的执行和控制,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定期向分管副校长、校长、学校党委会议、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主管经费进行二次预算分配,并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八条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预算编制要以实现发展目标为依据,对每一收支项目进行科学合理测算,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九条坚持综合预算原则。实行综合预算,统筹安排学校各项资金,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预算安排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各项支出。

第十条坚持保证重点原则。围绕学校各项战略规划和中心任务,集中财力解决事关全局和教育发展的重大事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从严从紧编制各项支出预算,大力开展节约活动,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二条每年 11 月份财务处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制定并布置预算工作计划, 学校各相关部门在 12 月中旬提供预测计划和数据。内容包括:

(一)教务处报送教学、教改等年度实施计划;

(二)教务处、研究生院报送在校本科学生、研究生学生人数;

(三)招就处、研究生院报送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数;

(四)人事处报送人员经费计划、培训计划等;

(五)科技处报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专项建设计划;

(六)基建处报送基本建设计划;

(七)图书馆报送年度图书资料采购计划;

(八)其他相关部门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计划和综合财力的可能, 参照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各业务部门草拟的下年度收支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学校综合预算草案。经校长审查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财务处向各单位(部门)下达正式预算。

第五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十五条收入预算

(一)财政补助收入:核算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获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核算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核算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按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核算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交收入:核算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交学校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核算学校获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

第十六条支出预算

(一)人员经费支出:含全校在职人员工资、津贴、福利保障等支出,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支出。人员经费的编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和人数计算。

(二)日常公用支出:含日常公务经费,日常教学经费、日常学生管理及学生活动经费、学生奖励、资助经费、水电费、后勤服务经费等。

日常公务经费指学校及各行政机关维持日常正常运转的公务 费,公务经费根据部门业务性质,按往年支出情况和本年度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对其中交通费、电话费依据各单位定编人员及各项定额计算核定。

日常教学经费指学校用于维修日常教学的业务经费。教学经费充分考虑各学院和教学单位承担的教学任务、学生类别和人数、教师人数等因素,按定员定额标准及年度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日常学生管理及学生活动经费、学生奖励、资助经费按定员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三)事业发展专项建设经费:为促进学校发展,对人才队伍、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等专项支出, 根据当年财力可能,按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含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图书资料购置经费、科研资助经费、校园信息化建设经费、行政设备购置费、校舍等专项维修改造经费。

(四)其他专项:根据学校有关特殊用途设立的专项支出,含校级预留机动费、校领导机动费、社会资金投资学生公寓住宿费、校本级对下属单位或部门的专项补助、银行贷款利息等。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正式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下达之前,财务处可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预拨部分经费。

第十八条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经校党委会议审议批准后,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学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预算方案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能超越权限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第十九条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在校长领导下, 财务处组织实施学校年度预算: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控制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制止“小金库”、“帐外帐”等违纪行为;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应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各单位(部门)应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主要行政负责人全权负责本单位(部门)各项预算支出的审批。需要分权管理的,必须采取书面授权的方式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各单位(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

第二十一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单位(部门)必须对预算指标周密计划,妥善安排。对专项拨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二条学校财务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统一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适时控制,负责建立预算执行对外查询系统, 并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

第七章 预算追加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各单位(部门)的年度预算经费不得调整。因计划调整或临时任务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预算追加。凡申请追加经费的,首先向分管校领导申请使用其分管的“校领导机动费”,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分管校领导分管的“校领导机动费”不足时,需书面报告学校行政。追加经费不满 20 万元的,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50 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四条动用学校“校级预留机动费”的审批程序是:不满 10 万元的,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50 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对学校特殊业务,预算外增加收入及“校级预留机动费”无法满足资金需求时,可申请银行贷款,无法筹到银行贷款时,停止执行该业务。

第二十六条财务处负责对预算外增加收入进行再分配工作。预算外增加收入属追加财政专项拨款的,收到上级主管部门追加预算经费后,由分管业务部门根据上级文件做出预算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财务处根据学校安排进行预算分配。其他预算外增加收入纳入学校统筹。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七条财务处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学校绩效考评小组对专项建设经费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分配依据。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