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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办发〔2017〕1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 作者: 编辑:甘雅善 审核: 时间:2023-05-06 点击数: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顺利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全区公益事业健康高效发展,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2〕4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坚持“权属清晰、分类管理、风险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则,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权属清晰是前提,要明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分类管理是核心,要按照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是手段,要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法规制度,切实防止改革中资产流失;安全完整是目的,要保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二)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二、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一)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无偿划转其全部资产。改革后,其资产依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相关职能、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的,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划出、划入双方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划出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划转后,其资产要区分不同性质,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健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要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自用资产管理,探索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实行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监管,逐步形成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运行高效、监督严格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二)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全区各市、县级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改革后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等法律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其所办企业要通过划转、合并等方式,逐步与原单位脱钩,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脱钩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施监管。

(三)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26号)要求进行脱钩。对尚未脱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与其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四)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六、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资产处置

(一)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处置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公开交易。改革过程中涉及有偿转让的资产,需经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后,通过拍卖等规范的产权交易方式公开处置。

(二)自治区级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各市、县级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项收入优先用于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实现资产配置管理和处置管理的有效衔接。

七、工作步骤

(一)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市、县级事业单位,其资产清查立项申请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桂国资发〔2004〕15号)的规定,拟订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提出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资产清查一般应以改革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的基准日。资产清查范围以经批准的改革方案确定的范围为准。

(四)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资产核实结果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予以批复。

(五)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桂国资发〔2004〕15号文件的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涉及资产损失的确认,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3〕75号)执行,清产核资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批复。

(六)改革后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涉及举办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等事项变动的,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再到财政等部门办理财务资产等相关变更手续。改革后退出事业单位序列的,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做好全部资产的移交、划转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

(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全区各级各部门对改革中涉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的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三)规范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行为。改革的事业单位应当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财务、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等基础工作,确保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合规进行。

(四)加强特殊资产管理。在改革和资产整合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涉密资产的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要切实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加强监督检查。全区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防止改革过程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