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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办发〔2019〕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 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 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编辑:甘雅善 审核: 时间:2023-05-06 点击数: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8月10日

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

推进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央有关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试点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企脱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进一步理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关系,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监管效率,稳步将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推动企业持续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方式

(一)脱钩划转。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全部实行脱钩划转。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积极推动与所办企业全部脱钩,不再持有所办企业股权,按照业务相近原则,协商将企业包括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全部划转移交至有关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划转企业纳入接收企业统一管理,由接收企业承担资本运作、资产处置、业绩考评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脱钩企业划转后,自治区本级财政统筹考虑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预算安排和被划转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等事项,对经费保障受到影响的原主办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二)特殊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对公安、监狱、粮食等部门所办的承担国家及我区特殊任务的企业,以及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性质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建立统一监管规则,加强集中监管。要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行业性质,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和措施。改进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特殊企业的监管。理顺特殊企业的产权关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三)市场化处置。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中的“僵尸企业”、空壳企业或与行使公共职能和发展公共事业无关但难以脱钩划转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实施注销、撤销、破产、拍卖、出售等市场化方式逐步处置。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为金融类、文化类企业,中央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高等院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37号)精神,对所办企业进行清理规范后,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将高等院校资产经营公司及保留企业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自治区本级培训疗养机构以及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按相关规定转企改制后,符合条件的,按本方案要求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脱钩划转和资产处置工作程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脱钩划转和资产处置工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金融债务。

1.对于实行脱钩划转的企业,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晰资产权属、土地使用方式、职工身份等,并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相关接收方要做好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整体接收工作,落实脱钩划转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政策。脱钩方需配合接收方做好相关整体接收工作。

2.对于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的部分特殊企业,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董事会内部制衡约束,增强监事会独立性和权威性,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强化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3.对于实施市场化方式处置的企业,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妥善处理好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各类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改革涉及的相关人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资产处置收益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安置职工,经费不足的由原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通过调剂部门预算适当解决。

(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重组整合、划转、处置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研。2019年8月底前,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尚未实行脱钩划转的所办企业开展摸底调研,理清资产权属关系,建立集中统一监管企业脱钩划转工作台账。

(二)分类处理资产权属关系。2019年9—12月,有尚未脱钩所办企业的主办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所办企业性质,按照脱钩划转、维持现行管理体制、市场化处置三种方式逐户提出分类处理资产权属关系意见及理由,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9年10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汇总审核后提出分类处理资产权属关系的总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分类处置资产权属总体方案和本方案要求,认真制定与所属企业脱钩的具体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脱钩任务,按照规定要求将所办企业分类分步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2021年完成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脱钩划转和特殊企业集中统一监管;2022年完成“僵尸企业”、空壳企业市场化处置,基本实现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作为牵头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研究重大问题,指导实践工作,共同推进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

(二)明确职责。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责任主体,要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按照本单位实际,逐户确定所办企业改革方式,扎实高效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监管改革工作。

(三)严明纪律。各单位要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坚决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损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逃废债务等现象。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坚决查处,严肃问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进本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