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库〔2016〕5号
区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库〔2003〕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16年1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归口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含一级、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与财政部门没有缴拨款关系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和单位,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实行财政审批和备案两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遵循驻地管理原则,在驻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银行账户,不准异地开户。非驻邕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由财政厅委托驻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第六条 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安全性负责。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备案和年检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并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其他内设机构持有和管理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七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包括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备案。
第八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管理方式分为审批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
(一)审批类账户。即预算单位需报经财政厅审批后方可开立或变更的账户。
1.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2.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用于核算本单位经营性收支、自筹资金以及单位往来资金等的账户。
3.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预算单位用于非税收入资金集中汇缴业务的账户。
4.其他账户。因其他特殊情况,经财政厅批准开立或变更的银行账户。
(二)备案类账户。即预算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及工作需要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开立或变更后需报财政厅备案的账户。
1.党费账户。预算单位依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及自治区党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需开立的党费账户,账户开立或变更后需报财政厅备案。预算单位党费账户的管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具体规定。
2.工会经费账户。预算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国及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需开立的工会经费账户,账户开立或变更后需报财政厅备案。预算单位工会经费账户的管理,由自治区总工会具体规定。
3.其他经财政厅明确为备案类的账户。
第九条 预算单位同一类别(用途)的银行账户只能开立一个,不允许多头开立,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相应明细账,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名称必须与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预算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增挂的单位名称重复开户。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期限,由财政厅根据预算单位业务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账户管理方式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即审批类账户须报经财政厅审批后办理;备案类账户由预算单位自行办理。
(一)预算单位更名。
(二)预算单位因办公地址迁移需调整开户银行或开户网点。
(三)预算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账户使用期限。
(四)因开户银行原因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需相应变更,如系统升级、银行网点撤并、内部业务调整等。同时,开户银行应履行提前告知义务,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将有关情况告知财政厅,并通知相关预算单位进行账户变更。
(五)其他需报财政厅审批或备案的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一)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银行账户予以撤销。
(二)预算单位被合并或组建新的预算单位,被合并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应予以撤销,新组建的预算单位按程序重新开立银行账户。
(三)预算单位异地搬迁需在新驻地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撤销原驻地银行账户。
(四)使用期限到期的银行账户。
(五)在存续期间一年内(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没有发生实际资金收付业务或不再使用的银行账户(不含银行计付利息业务)。
(六)贷款合同期满并还清贷款的银行账户。
(七)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定应撤销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完成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或撤销手续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厅备案;非驻邕预算单位按规定完成驻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备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银行账户设立的程序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需开立或变更审批类银行账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预算单位向财政厅提出银行账户开立或变更申请(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的申请须先报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
(二)财政厅在7个工作日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或变更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核发《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批复书》,作出是否允许开立或变更的批复。
(三)经财政厅批复允许开立或变更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应自批复书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持财政厅核发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开立或变更手续,逾期的批复书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需开立或变更备案类银行账户,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开立或变更。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需撤销银行账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应与开户银行核清被撤销账户的结存资金,交回各种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二)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撤销手续后,账户资金余额及相应事项,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年检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单位截至上年12月31日所有银行账户上报年检。报送内容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账户年末余额(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应同时提供具体项目名称及余额)、账户开立(或变更)批复书号等。所报的银行账户信息应真实、完整,不得虚报、瞒报。
第二十一条 财政厅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对预算单位报送银行账户年检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年检结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预算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动态监控,跟踪监督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备案、年检及其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信息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备案。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定期核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信息。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设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擅自开立或变更(审批类)银行账户。
(二)改变账户用途和扩大账户使用期限、范围。
(三)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后,不按规定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存储单位财政性资金或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理财产品等。
(五)违规将财政性资金拨入本单位或本系统其他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六)出借、出租银行账户和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七)其他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预算单位设立银行账户,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办理未经财政厅审批的(审批类)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或变更业务。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办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或撤销手续。
(三)不按规定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信息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备案。
(四)其他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过程中,预算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配合提供有关银行账户材料。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其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和开户银行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要及时纠正。预算单位拒不纠正的,财政厅可以暂停拨付与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厅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中下文收回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预算单位在收到文件后一律不得动用;开户银行(营业网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财政厅将在对其所属代理银行年度服务质量考评时酌情进行扣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开户银行(营业网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人民银行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库〔200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