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和执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选送学习等工作人员相关补助费用的管理,现就有关补助费用范围及标准明确如下:
一、因工作需要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的区直单位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单位差旅费规定执行。
(二)在区直单位常驻地以外工作期间,区内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区外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均不再报销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发放其他任何补助。确因特殊情况发生住宿费的,由本单位从严审批、据实报销。
自治区选派的各种驻村工作队员,无论所驻村是否在区直单位常驻地,驻村期间,均按区内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其余同上。
二、被区直单位选调(抽调)到区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区直单位常驻地以外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二)在区直单位挂职锻炼或专项工作期间,区直单位常驻地在区外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区直单位常驻地在区内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由选调(抽调)人员的区直单位报销,在原工作单位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发放其他任何补助。确因特殊情况,由原单位从严审批、据实报销。
以上第一、二点中相关工作人员在外单位工作期间,临时因公被外单位或原单位安排出差的,由派出单位按照该单位差旅费规定予以报销。出差期间,均不得重复领取伙食补助。
三、组织选送到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及组织选送离职带薪参加其他各种学习(无论是否取得学历)的区直单位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
以上第一、二、三点中相关工作人员在途期间若因无住宿费发生,仍可根据相关通知及审批文件等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补助办法。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负责解释。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