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告

作者:<a href='/bwb/ShowAuthor.asp?ChannelID=1008&AuthorName=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title='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广西壮族…< 时间:2018-05-13 点击数:

为全面排查整治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部署,从今年7月至12月,集中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筑合法性审批。高层建筑应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的,不得擅自将居住性用房改作办公、商铺、仓库、加工厂房等用途。

二、严控外墙保温和防护材料。高层建筑必须使用不燃或难燃的外墙保温材料。工地办公用房和宿舍使用的建筑材料、彩钢板芯材应达到A级不燃要求。建筑外的安全防护网应使用阻燃型防护网。严禁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

三、规范防火分区与平面布置。高层建筑层数、面积、防火分区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占用、堵塞。

四、维护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应严格按技术标准设置,由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五、通畅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避难层(间)的数量、形式、装修材料应符合标准,严禁堵塞占用或违规停放电动车。防火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建筑外墙门窗、疏散通道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加强管道井的检查与管理。电缆井、管道井等应独立设置,并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井壁检查门等应采用符合规范要求,并加强检查维护,防止破损。管道井内严禁堆放杂物或占用。电缆桥架等应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防火封堵措施。

七、规范电气燃气消防管理。电气和燃气管线设置、敷设和消防用电负荷应符合规范要求,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电气、燃气设施设备。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动用明火作业时,应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八、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高层建筑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多产权或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应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解决消防安全重点事项。要按照标准建成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检查、宣传、培训、演练。

九、推广应用火灾预防新技术。高层建筑应纳入城市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建设。老旧高层住宅要在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和简易喷淋设施,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属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在重点部位设置标识、实施视频监控,配备漏电报警、厨房灭火、辅助逃生等设施。

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要积极发挥社区“消防宣传大使”的作用,并依托楼宇电视、电梯广告、橱窗、板报等,开展“进楼入户”式宣传提示,普及消防知识。高层建筑管理单位要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引导居民家庭自觉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灭火逃生疏散演练。

本通告所称的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公民应积极参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要求。在发现火灾隐患时,请及时拨打“96119”电话进行举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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